丑陋的“挟尸要价”,何时终结?

2015年12月09日 09:49   来源:光明网   陈广江

  11月30日,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25岁的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但渔民要收1.8万元捞尸费,后经协商收8000元,而邓钢明拿不出这么多钱,只能让儿子遗体继续浸泡江中。12月6日,在民警协调下,邓钢明付了5400元后,渔民将儿子遗体打捞上岸。渔民称,收的是辛苦费,并非“挟尸要价”。(12月8日《华西都市报》)

  “挟尸要价”又现,法律与道德再被刺痛。很多人痛斥渔民见利忘义,呼吁严惩;也有人为渔民鸣不平,毕竟捞尸不仅辛苦,还“不吉利”,收取一定报酬无可厚非;还有人认为遗体打捞应由政府兜底,应尽快弥补公共服务的缺失。无论如何,在现代社会,捞尸纠纷不能再继续了,建章立制、正本清源显得格外迫切。

  基本可以肯定的是,鉴于捞尸的“特殊性”,渔民收取一定报酬是合情合理的,关键是这个“度”如何拿捏。报酬过少,没人愿意干这活,也不利于尸体的及时打捞;漫天要价,践踏社会公德,挑衅文明底线,甚至涉嫌违法犯罪。令人遗憾的是,遗体打捞制度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捞尸报酬没有标准,全靠双方自愿解决。

  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出现捞尸纠纷或“挟尸要价”并不奇怪,甚至捞尸还会成为一种野蛮生长的行业,衍生中种种有悖于文明和法治的乱象。2009年荆州“挟尸要价”案震惊全国,如今图片拍摄者张轶已因病去世,但其倡导的溺水救助和尸体打捞制度依旧遥遥无期,各地“天价捞尸”案频发,不断拷问着道德、法律以及政府责任。

  就事论事,从法律角度讲,渔民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或侮辱尸体,有待警方进一步认定,舆论不宜充当“审判员”,而且这起捞尸纠纷与荆州“挟尸要价”案有本质区别。从道德角度看,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渔民说要价并不高,死者家属称无力承担,连出勤民警都只剩下了协调的份儿,舆论也难以给出一个公正判断。

  建立尸体打捞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再次彰显。只有建章立制,才能明确政府部门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合理收费与漫天要价之间的界限,才能界定“天价捞尸”是否违法,才能从源头上维护社会良知和生命尊严。道德是弹性的,甚至是有争议的,而制度是刚性的,道德的塑造需要制度的支撑。

  在溺水救助和尸体打捞上,政府当然责无旁贷,但社会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力量,而且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的往往不是相关部门。但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义务打捞行为不同,渔民付出了劳动,收取一定费用属于正常,但制度要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或依据。

  但愿,“挟尸要价”这四个字,是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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