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12月3日《京华时报》)
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虽然不如法律法规,但往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执行力上说,政府部门往往是认真执行文件,并非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但是,红头文件由于处于“满天飞”,多、乱、杂格局,随着社会的进步,过去出台的很多红头文件,已经违反了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不合法的文件,有的不适应新形势,属于“过时”文件。而且,对于同一问题,政府已经出台了新的红头文件,“旧”文件在内容、精神方面都与新文件有所冲突。更有甚者,不同部门就同一问题出台的红头文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条文内容上存在相互打架现象。
然而,政府在新法律法规和新的红头文件出台之后,并没有及时通过法制化渠道废止“过时”文件。这就导致红头文件处于“只管发,不管收,出现烂尾”局面,一些政府部门把“过时”文件当成谋取部门利益的一道圣旨,不是乱作为,就是不作为。但一出事就把“过时”文件拿出来,作为卸责的挡箭牌,直接苦了老百姓,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不管是站在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还是从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的角度讲,对于已经有悖现行法律法规、于法无据、有损群众利益和不适应新形势的“过时”文件,政府理所应当的及时清理、废止。国务院这次宣布489件国务院文件失效,毫无疑问,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红头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
不过,要实现清理“过时”文件的初衷和目的,还需要“综合配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要相互联动,不能只是国务院单方面废止旧文件。从现实生活中来说,于法无据、有损群众利益最多的红头文件不是中央出台的,而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即便是国务院废止了489件文件,也不等于地方政府随之跟进废止配套的旧文件,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比如绿化费已取消,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在前不久还以红头文件形式继续收取;再比如早在2013年就取消了无房证明费,可至今仍然很多有地方的住建部门继续收取无房证明费。
其次,要从根本上解决红头文件乱象,及时废止旧文件,必须规范红头文件的出台流程和操作机制。除了在文件制定时要征求专家、法制部门意见外,还应按照《立法法》精神,确立新文件出台旧文件自行废止的原则,不必另行废止。另一方面,完善司法审查机制,限制政府执行红头文件的权力。在现有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附带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基础上,允许公民直接起诉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同时,对于出台于法无据的红头文件,应当追责。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