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创新步伐能否更大

2015年11月23日 07:24   来源:法制日报   冯海宁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送审稿首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11月21日《京华时报》)。

  饱受质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终于迎来了“大修”。尽管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曾在2002年修订过,但从过去十几年实践来看问题不少,比如公平问题——存在“劫贫济富”现象,公积金变成某些国企“隐性福利”。再比如浪费问题——全国有几百个系统管理公积金,据说浪费较大。另外,住房公积金沉睡、被挪用等问题也饱受诟病。

  据悉,有关部门早在2011年年底就明确提出,2012年6月前完成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然而,直到今天才让公众看到实质性进展。虽然修订的进展有些慢,但从这次公布的送审稿来看,有不少亮点或者创新,不难看出,是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这样的修订,不但有利于消化楼市库存,更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

  送审稿变化之一是放宽了提取条件。相比现行制度,送审稿提出,装修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创新显然有利于公平。同时,其他能促进公平的创新之处还有,现行制度在缴存方面只有“限低”没有“限高”,而送审稿则提出了“限高保低”的具体比例,这是一种进步。

  送审稿首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积极变化对广大自由职业者来说是“福音”。在公积金保值增值方面的创新是,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可以投资地方债等。另外,统一运行行政区域内公积金,有利于减少浪费,便于管理和监督。

  尽管送审稿诸多创新之处值得肯定,但创新步伐仍不够大。举例来说,武汉从去年7月1日起放宽低收入者公积金提取,月收入低于1900元可直接提取,即向低收入者进行倾斜,而送审稿中则没有这一更公平的制度设计。再如,在人口大范围流动的今天,公众期待住房公积金全国统筹,以便于跨省使用,但送审稿只提到省级统筹管理,这显然与现实需求有距离。之前,据说要建立住房银行,但送审稿似乎也未提及。

  尽管去年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但是,通知的效力显然不如条例。因此,这次修订条例时,有必要把异地互认、异地贷款纳入其中,以便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期待这次住房公积金“修法”在创新方面的步伐能迈得更大一些。  

  无论是法律还是条例,每次“大修”都来之不易,既然“大修”就应该步子尽量大一些。为此,既要系统总结过去住房公积金存在的种种问题,也要充分考虑民意;既可以借鉴国外某些好的做法,也要有前瞻性考虑。只有如此,正式出台的制度才是健全的,而不是残缺或者滞后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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