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环境执法,垂直管理更要立体施治

2015年11月16日 09:08   来源:人民日报   常纪文

  在开展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时,需要同时健全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监督的体制,引入公众问责机制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在重庆、陕西、贵州等地有益探索的基础上,环境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引发了社会的热议。

  在此之前,我国环境执法体制通常被认为具有部门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人员由地方任命,财政也来源于地方,因此执法队伍在实践中往往偏向于对本地政府负责,很难真正做到对法律和生态环境负责。而上级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通常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落马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刘向东,曾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比作猫,把违法企业比作老鼠,认为地方政府养的“猫”能不能捉耗子、捉几只“是由政府说了算,不是环保部门说了算”。可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监督与执法制度,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所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提出了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专项督查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方式。为了落实这些改革要求,“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管理方式的变化,正是针对现实的环境问题,落实中央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举措,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合理性和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

  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首先应解决好治标与治本的问题。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垂直监督可以一定程度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还需要找准症结、标本兼治。按照三中全会精神,环境治理体系和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不只包括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还包括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今年9月中央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因此,在开展环保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时,需要同时健全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监督的体制,引入并强化公众问责机制,使新的环境监管体系可问责,增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执法的独立性。

  其次,改革过程中还要解决好垂直与属地的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副产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作为抓手才有好效果。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权限大多在于属地的政府,因此,环境监管不能忽视属地政府的属地责任。在环境监管中,属地管理和体现监管独立性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改革之后,县级环保局将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那么是否还需强调县级人民政府的属地负责作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利用什么机构来进行环境监管,需要认真研究。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相应条款,也需要适当调整。

  此外,依据中央相关文件要求,有必要开展新一轮环境保护事权改革,大力下放一些行政许可和监管事权,既维护好地方的积极性,也发挥地方的监管责任。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武晓娟)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猫变老鼠”威胁粮仓安全    2013年07月19日
  • ·用制度捍卫环保法尊严    2015年11月17日
  • ·环保体制改革考验基层创新    2015年11月10日
  • ·环境执法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2015年12月30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