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来到174医院生殖中心的实验室,看到了整整齐齐排列的液氮罐,每一个上面都有着编号。医生打开一个液氮罐,里面马上涌出了大团的“冷气”。“罐子里要保持-196℃的恒温,胚胎离开液氮,一分钟左右就会死亡。”实验室医生对记者说,罐子的编号是按照时间来标注,其中最早的有1999年的胚胎,这么多的胚胎里有五分之一没有缴纳保管费,但是医院在保存过程中,还是一个都不敢少(11月11日《海峡导报》)。
不难看出,报道中医院所保存的胚胎,最早的已长达十六年。那么,五分之一的胚胎没有缴纳保管费,不仅给医院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浪费了稀缺的医疗资源。由于胚胎具有特殊的属性,面对这些无人问津的胚胎,医院确实难以找到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之前,曾经有专家指出,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应该依据胚胎主人与院方之间的合同和协议。也就是说,在胚胎主人没有履行支付保管费义务的情形下,院方有权拒绝履行保管义务,不过该观点有待商榷。众所周知,胚胎不同于其他物品,拒绝保管胚胎面临法律与伦理的双重拷问。在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范畴内,还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在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对胚胎问题作出了笼统模糊的规定。不过,没有涉及冷冻胚胎如何储藏、如何处理等,立法层面的真空非常明显。
按照我国法律分析,冷冻胚胎是属于物还是人,并没有明确且统一的定论。从伦理层面而言,对冷冻胚胎的处理,是否涉嫌对生命起源的摧残和扼杀,也存在诸多争议。既然如此,冷冻胚胎缺乏明晰的属性判断,并关涉伦理因素的考量,则表明冷冻胚胎的处理应该慎之又慎。从这个方面说,就应该从法律层面予以明晰,对胚胎的属性作出法律上的界定,避免冷冻胚胎的处理陷入到盲区中。
其实,在有些国家,如何处理冷冻胚胎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英国法律明确规定,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10年,过期后的冷冻胚胎必须被销毁,或是贡献出来用于研究或提供给另一对夫妇直接使用。再比如,法国法律规定,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或在其亲生父母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成为夫妻后必须销毁,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妻等等。
肯定地说,冷冻胚胎技术是现代医学的进步,但由此而产生的伦理道德争论和问题也日趋复杂。科学的进步,医学的发展,必然会涌现出更多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和补强,避免出现立法缺失情形。基于此,立足于法律视角,应该尽快启动胚胎储藏、监管、使用等方面的相关立法工作,并对各个监管操作流程和环节予以细化和完善,从而顺应医疗科技的进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