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

2015年11月12日 07:19   来源:法制日报   侯 坤

  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召开媒体通气会,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进行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已有317万人次被限制购买机票。本月底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正式启用(11月11日《京华时报》)。

  如果信用信息不能共享,仅能够在失信主体的具体失信范围内发挥作用,那么其价值功能必定受到局限。我们常常讽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人缺乏全局观念,如果信用信息无法共享或缺少统一规范的综合运用,同样相当于“只限其头,不限其脚”,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和教育价值都会显得不足。

  我们不妨以此次通气会中所列举的“大型集团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而导致两次参与招投标失败”案例来分析。假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存在,那么该集团公司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还会遇到阻碍吗?恐怕不会。在信用信息未能共享的情况下,其虚假宣传的失信记录仅保存于工商部门或司法系统档案中,招标单位可能因无法获知其信用情况而允许其参加投标,金融机构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保函。如此一来,该集团公司可以顺风顺水地在其他领域继续高调亮相,并没有因为自身虚假宣传的失信行为而受到限制,这将导致信用信息的参考评价功能大打折扣。

  在信用信息实现共享的情况下,由于金融机构获知了其虚假宣传的失信记录,因此拒绝为其开出保函,使其参与招投标连续遭遇失败。此时,该公司的信用信息通过共享而被更多机构部门获知,信用信息跨越不同领域与行业发挥功用,失信联合惩戒的威力得以显现。所以,信用信息共享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了多个机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最大程度发挥了失信记录的评价与惩戒功能,而且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先驱示范作用。

  可以预见,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正式启用后,失信主体遭遇联合惩戒将成为常态。此后,失信主体在某一领域的失信行为,不仅会使其在该领域内被列入失信名单,还会牵连其他领域的信用认可。例如,“某企业因为偷税漏税而遭到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联合惩戒”“一集团公司因为虚假宣传而导致招投标失败”等类似的案例,在信用信息共享之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如今,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可以说更好地发挥了信用信息收集和信用体系建设的价值功能,充分挖掘了信用信息的内在价值和意义。

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其信用水平,而信用信息的价值功用本就不应当单纯局限于具体失信领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合惩戒,使信用信息价值功能达到了最大化。此举既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多的信用信息参考,也将促使失信主体加强自律,在社会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渐向诚信靠拢,进而达到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意识水平、加快诚信中国建设的目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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