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在赡养问题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10月20日《现代快报》)。
法院专门制定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这样的举措并不多见,在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下,其正面意义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如何更好地赡养老人,提高老年人精神及物质方面的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也是整个国家及社会的责任,并非司法工作单独所能承受。
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物质和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继承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自从“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被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常回家看看已经成为法律规定的赡养形式。不履行此义务的子女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赡养义务,从目前一些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中不难发现,子女也均被判决履行相关义务。
尽管如此,还是不宜武断地认为“不常回家看看可能分不到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在法定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不过,这样的规定仅适用于多个继承人或扶养人存在的情况,苏州中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正是如此。
可见,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初衷是美好的,但具体到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则面临尴尬的局面。假如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压力下,该如何承担起赡养老人,让父母过上优质生活的责任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或者说,纵使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独生子女未完全尽到常回家看看的赡养义务,也会因为仅有一个法定继承人而难以削减或剥夺其继承权。何况,多数老年人也体谅子女的不易,不会真的计较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而诉诸法律。
由此,单纯指望靠司法裁判的强制力来督促子女尽到精神赡养义务是不切实际的。尽管法律是调整现代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存在血缘、亲情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法律的调整效果并不好。“不常回家看看可能分不到遗产”更多地是发挥一种宣示、引导、鼓励的作用。让社会成员认识到应该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从更广阔的层面看,养老不只是个人问题、家庭问题和法律问题,而是国家应该重视的社会问题。如有专家称,少子化日趋严重、人口老龄化提速和出生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的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尖锐,并已危及人口可持续发展,预计2020年后将出现招工难、娶妻难和养老难问题。从更长远的发展视角出发,政府应该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统筹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难题。只有经济发展及社会问题解决好了,司法介入老人赡养纠纷才能解决得更顺畅,更有效,更能起到指引、强制、教育作用。
兼顾德法平衡
面对赡养和遗产继承问题,需要兼顾道德与法律的平衡,以老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物质层面的赡养,客观上容易衡量和判定,而精神层面的赡养,则时常面临笼统模糊的情形。基于此,将是否“常回家看看”作为分割遗产的衡量标准,能够为精神赡养提供借鉴标准,更容易厘清是否尽到赡养责任。毕竟,只要儿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必然会让老人精神愉悦、心情舒畅,而这也是赡养老人的重要方式。
山东 刘建国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