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方和卖方的交易交换中,常常有一个中介出现。经济越发达,中介活动就越多。当前社会的多个领域,都有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存在,如贸易中介、教育中介、服务中介、网络中介、物流中介、房地产中介、二手车中介、婚姻中介等等。中介,就是“在中间起媒介作用”,它本身虽然并不能直接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物品,但是它能够替你寻找并安排这些服务和物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中介是不可缺少的。黑格尔曾从哲学角度指出:作为事物之间联系环节和事物转化、发展中间环节的中介,是普遍存在的。
不过,有好中介,也有坏中介,更有不允许存在的不法中介。比如,为嫖客与卖淫女牵线搭桥的“皮条客”,从性能看,也是在“中间起媒介作用”的中介,它却是一种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取缔并制裁的。近年来,这种“皮条客”,更大量出现在权钱交易中。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行贿者“有钱没地方送”,而受贿者又“有人送不敢拿”,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居间人”凭借他们的关系网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中穿针引线,在送收两边做起了“拉皮条”的生意,从中捞取大量“中介费”。这样的行受贿“居间人”,现在被称为“权力掮客”,他们左手牵着用权者,右手拉着贿赂者,形成一种腐败利益联盟,使政治生态进一步恶化。根治腐败,需要在公权力与市场之间建立隔离带,加强对“权力掮客”的打击与清除。
在一些大案要案中,都不乏“权力掮客”的影子,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中的丁书苗,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案中的刘德成等。有文章根据“权力掮客”身份的不同,将其分为5 类: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退休干部型;情人型;能人型。不论哪一类,都是基于私情私利,狼狈为奸,沆瀣一气。这些“权力掮客”介入行贿受贿这个黑市交易,,使行贿受贿变成“曲线腐败”,更加隐蔽,让这一权钱交易黑市更“黑”,同时也由于它使行贿受贿变得更加“灵活便捷、安全顺畅”,也摧化出更多的贿赂腐败。据此,我们在反对权钱交易的腐败中,必须三箭齐放,在严历打击受贿者、行贿者的同时,也严历打击“权力掮客”这样“拉皮条”的“中介”。
应该说。我国刑法对“权力掮客”,法律上称之为“介绍贿赂人”是有惩治规定的: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问题是实际惩罚不够。而且,
随着“权力掮客”在贿赂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原来规定的惩罚也显得偏轻。在嫖客与卖淫者中“拉皮条”,按我国刑法规定,介绍卖淫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权力掮客”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中“拉皮条”,可说是权钱交易的中的“皮条客”,其罪行不亚于“介绍卖淫者”,看来也需要与时俱进,用重典对这样的腐败中介加强惩处。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