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昨日,成都交警实施抄告137件。据悉,2009年,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时隔多年后交管部门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再施重拳。(9月7日《成都商报》)
所谓抄告制度,就是将个体的违法行为,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在已作出处罚的基础上,再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管理,以达到“管好自己的人”之效。如果单纯从管理的目的来说,有更多的管理主体介入,尤其是“单位人”制度得到了发挥,那么对于遏制违法行为,确实具有“共治”之义。然而这种单位化管理模式,只有在人身依附的年代,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时下若“历史重演”则可能适得其反。
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时下,单位人和自然人的关系已悄然发生了转变,集体与个体之间也完全分割。一个人首先是独立的自然人,然后才是有雇佣关系的单位人或者社区人。问题在于,个人违法是一回事,在单位违规又是另一回事,通报之后既无法让单位追加处罚,也顶多是所谓的教育了事。问题在于,交通违法行为分为恶意和无意之别,单位也没有追加处罚的权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单位在接受采访之时,以“一切按国家规定去执行”作答。
其实,抄告制度不过是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连坐制”的翻版,跟“职工犯法,单位受处”在用意上如出一辙。作为计划时代的管理模式,明显与时代的发展格格不入,一方面在个体与单位,公权与私权边界越来越明晰的时代,重拾过去的老办法已然失去了基础保障,不但无以获得社会支持,也无以获得单位认可。另一方面,在倡导法治建设的今天,若不是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抄告,除此之外通报单位的做法属于法外施罚。虽然其意在于通过单位来加强管理,然而由于没有顾及当事人的隐私和自尊,反倒会引发强烈的不满。
更重要的是,违法抄告制度在某些方面,属于责任转嫁下的懒政行为。交通违法现象增加的原因很多,除了个人的交通意识不强之外,还跟交通信号的设计的合理与否,交通法律的普及到位与否,交通秩序的引导有序与否,交通处罚的公平与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若是交通管理部门自身没有做好工作,或者在处罚上存在不公,或者在交通指挥上存在缺陷,那么就必然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增多。交通违法行为的增多不会是空穴来风,自有其合理性。然交通违法的增加,大量“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存在,恰与没有做好法治有着直接联系。抄告式的法外施罚,算不算得上另一种规则的践踏与法治的伤害?
然而这样的基本常识,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遵守和尊重,反之是抄告式的管理模式“大量回潮”。比如前不久,上海市在开展专车专项执法活动中,就规定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几年前,西安市文明办通过媒体表示,西安将开展“行人闯红灯、翻栏杆、乱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开展整治活动。整治活动要求对不听劝阻、不接受教育处罚甚至暴力抗法者,坚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对“单位人”闯红灯的,采取“单位连坐制”, 一律通报所在单位。只是,在管理和执法机构纷纷“重拾抄告大棒”之时,还得先考虑下措施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否则可能陷入事与愿违的恶性循环中。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