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肇事案应有详细释疑

2015年09月08日 07:33   来源:西安晚报   瞿方业

  6日晚上9点24分,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宝马肇事案发布最新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月7日《西安晚报》)

  随着南京交警方面一份“关于6·20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的通报”,一个冷词迅速在网上走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已然成为网络热词,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惊讶。

  其实,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车祸事故中引发争议,这并不是第一次,2012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香榭丽都小区内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张彦开轿车撞死王艳丽及巧巧母女,事后她脱光身上衣服,躺在马路上阻挠救护车进入小区施救。2012年11月张彦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表示质疑,申请北京、上海等地更高级别、更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彦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鉴定。不过,这起案件对于“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适用,似乎并没有引起舆论过多的关注。

  对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即便通过科普,人们还是不可能完全理解这个词,仍然会对鉴定结论表示怀疑,毕竟肇事时195公里的车速,惨烈的二死一伤的结果,必然要引起人们的持续关注,而人们关注该案进展,本质就是在关注公共安全,关注事件的处理是否公平公正。

  就该案的鉴定结论,是否患精神性疾病,必然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一个健康的人如果在闹市区以195公里的时速造成死伤三人的车祸,很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而一个精神病人则会被当成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而且只承担有限责任或不承担责任。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

  自从车祸事故发生后,各种质疑声就没有断过,什么肇事司机拥有特殊背景,有精神病的人为何还能拿到驾照,“病驾”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等等。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结论横空出世后,网上的质疑声更大了,有网站就提出了6点质疑:1.做出鉴定的详细依据;2.案发于6月20日,如何准确鉴定出当时情况?3.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4.如果之前有精神病史,如何拿到驾照?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5.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6.司机王某家庭背景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

  这6点质疑中,最重要的是前3条和第6条,许多人怀疑的焦点主要在这几点上:如何能证明当事人在发生车祸时正处于发病状态?鉴定机构如何能在车祸后鉴定出这是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依据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确需要更详细而通俗的解释,希望公安机关及鉴定专家解释得更明确些,让老百姓都能明白鉴定结论的合理性,而不是公布一个生涩的名词了事。否则,怀疑将很难平息,关于背景之类的猜测将继续大行其道。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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