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容情的南京虐童案判决值得肯定

2015年04月21日 07:12   来源:红网   徐义闯

  南京检察4月19日消息,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陈述了不予起诉的四条理由。对于这一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反对,称此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4月20日新华网)

  对于南京浦口区给出的四条不予起诉理由,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列明逮捕不等于刑事处罚、证据链已锁定并无羁押的必要和犯罪嫌疑人缺乏主观故意的刑罚关键要素,最后一条则是陈述多方当事人的情感呼吁。不难看出,该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的作出并非外界讨论的依情还是依法那么简单划界,既有法律的依据,也有情感的实际考量。对此,公众莫衷一是,有人点赞,而有人则愤慨难除,表示反对。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缘由很简单:一方面9岁的小虎确实被养母殴打成轻度伤,同情孩子的成分加剧了大家的愤怒,故而往往感性的冲动大于理性的考量;另外一方面小虎对养母深有感情,且能获得较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就连生母及陪审员都表示愿意宽谅,再说,养母也做了诚挚的道歉。

  其实,对于公安部打拐办陈士渠表示发对的意见,公众大可不必放大看待,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他有权对个案的法律条款解读提出个人的意见,既不能看成是行政对司法的干涉,更不会对司法判决形成否定,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不同声音,根源就在于本案的情法交织的复杂性。

  探究南京虐童案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予起诉的判决意义之前,我们必须审视民族传统教育文化,诸如“子不教、父之过”、“棍棒之下出孝子”等等涉嫌家暴的做法,也许记忆中很多人都有过被父母长辈体罚的记忆,也许信息闭塞不为人知,也许司空见惯,无形中很多家庭中的“棍棒”教育成了一个常态。这一方面有传统家庭教育文化的影响,另外一方面也与法律、法规立法保护儿童的滞后密切相关,这就是现状,也是国情,而很显然的是:如果对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予以严惩,恐怕难以撼动时下我们整个民族的“棍棒”教育现状,而9岁的小虎则面临失去良好教育和城市生活的机会,假如进而剥夺养母的监护权,公众的怒火是得以些许的释放,那么小虎又该何去何从呢?

  笔者之所以肯定南京浦口区对犯罪嫌疑人的不予起诉判决,关键在于该检察院既坚持依法办案,又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也没有去迎合部分公众愤慨的情绪,而是立足于实际,考量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一面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教育惩戒,一方面对其不予起诉以观后效,让其深受教训又能让孩子得到十分妥当的安置,不光体现法律的刚性、威严,也彰显法律人性化光辉的一面。

  对孩子“棍棒”教育离“虐待”其实只有一步之遥,是依据伤情的轻重还是根据下手人主观的故意,大人或者源于“爱之深、恨之切”,或者源于“狼爸、虎妈”,实在难以从定量角度予以准确判断,这都决定了本起案件判决的复杂性。希望此案对于以后类似的案情,能够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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