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事发企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等10人,在爆炸发生8小时后被警方控制。不过,有意思的是,根据工商资料,涉事企业股东却是李亮、舒铮等人,其中李亮持股55%,舒铮持股45%。(8月24日《中国青年报》)
此前,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因事故爆炸点距周围社区的安全距离只有600米,与2001年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上所规定的“危化品仓库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为1000米”不符,涉案企业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如何通过环保评测,以及该公司的“幕后老板”是谁,引发了无数网民的猜测。
在随后的调查资料显示,海瑞公司占股45%的股东舒铮不过是替人代持股份的“替身”,真正的股东叫董社轩,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之子。董社轩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承认,“我的关系主要在公安、消防方面,于学伟的关系主要在安监、港口管理局、海关、海事、环保方面”。“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之子”,有着这样的“关系”撑腰,一个小小的环保评测还是问题吗?
实际上,像李亮、舒铮这样替人代持股份,在现实生活中不胜枚举。有些出资人身份或者公司资质不符合条件找人充当“傀儡”,更有甚者,是一些干部为了规避《公务员法》,找人代持股份,违规经商,既不容易被查出,又能方便办事“拿钱”。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代持”具有的隐蔽性,往往成了官员贪腐行为得以大行其道的“通关绿卡”。
可以说,“股份代持”的危害是很明显的。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的空间,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问责,“股份代持”既为“替身”带来了行政审批等便利,也为“真身”带来了经济上的效益,从而为干部涉腐披上了隐身衣。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罚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旦公司出现了事故,名义股东往往作为法人“顶包”当了炮灰,而实际股份持有者却逃避了法律制裁。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股份代持”现象,政府应从立法和行政两方面入手,双管齐下加以解决。从立法层面上,政府部门要加快立法脚步,建立“股份代持”相关法律法规,既要从法律上对“股份代持”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处罚建立明确的界定标准,又要从执行角度完善相关惩处手段;从行政层面上,政府要厘清自身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依法运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削弱对市场的干预,斩断官员权力寻租的利益链,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约束,将相关制度和信息透明化,及时向公众公开。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