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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乘客晕倒致恐慌倒逼安保升级

2015年08月24日 07:10   来源:法制日报   汪昌莲

  地铁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人员来往频繁,身份关系复杂;特别是乘客之间频繁近距离接触,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发生磨擦,轻则产生纠纷,重则引发公共安全事件

  多名网友反映:近日,广州地铁飞翔公园站突现大批旅客奔走,场面恐慌!地铁方表示,有乘客晕倒导致其他乘客产生误会并奔走,同时有乘客解锁车门。据悉,事故中一名孕妇被推挤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8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乘客晕倒致恐慌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一定隐患。比如,2014年8月20日,上海地铁2号线上一外籍乘客在座位上晕倒,周围乘客竟仓皇逃离,引起前后3节车厢乘客惊慌,蜂拥冲出车门,甚至摔倒;2015年4月20日早上,深圳地铁5号线黄贝岭站一名乘客因不明原因在站台上晕倒,引起站台部分乘客恐慌拥挤,事件导致有12名轻微受伤乘客被送往医院。

  这次广州地铁晕倒致恐慌事件,造成一名孕妇受伤入院,令人既吃惊又后怕。首先,乘客“见晕就逃”,折射出了市民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一种焦虑。同时,从管理层面考虑,地铁作为公共服务窗口,理应为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这既是地铁应该履行的一种服务契约,也是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可见,晕倒致恐慌事件的发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某些地方地铁安全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地铁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人员来往频繁,身份关系复杂;特别是乘客之间频繁近距离接触,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发生磨擦,轻则产生纠纷,重则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可见,地铁不仅是公共场所,而且是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共安全的大格局考量,地铁首先应做好内部安保工作。地铁发生晕倒致恐慌事件,就是一个深刻教训。

  事实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可见,地铁站是法定的公共场所,应纳入治安管理范围,而不能满足于地铁公司的内部安保。这就要求,治安机关要会同地铁部门,做好维护地铁治安秩序工作,依法防范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打击侵害乘客利益和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广州地铁还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因此,晕倒致恐慌事件发生,倒逼地铁安保升级。首先,应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同时,恢复正常的公共秩序。特别是,应将地铁、公交车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纳入“重点保护单位”,进行重点盯防,加强日常巡查,对于突发事件,快速进行处置;对于暴力、性侵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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