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区的孤寡老人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留下5万余元老职工住房补贴。没有血缘关系的朋友黄先生照顾他多年,想继承这笔遗产,遂诉至法院,一审被法院驳回。近日二审法院认定黄先生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8月23日《法制晚报》)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老职工陈先生身边没有亲人尽孝,可以说没有继承人,但他有自己的退休养老金,在经济生活方面,黄先生并没有什么投入,仅仅是照顾其日常生活,给予精神慰藉而已,这也是一审没有通过的原因。
但是,尽管经济上没有帮助,毕竟黄先生在精神上慰藉了陈先生,比如陈先生在福利院居住期间,黄先生经常看望老人,黄先生多年来一直对老人悉心照顾,并为老人办理丧葬后事,等等。这些精神上的慰藉,是二审将陈先生5万余元住房补贴判给黄先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独居老人去世多日无人知晓”的新闻不时上演,在让人深感遗憾震惊的同时,也值得每一个人深思。对孑然一身的老人而言,依靠老朋友或者街坊邻居在精神上予以照顾,老人离世之后将遗产留给照顾过他的人,就是一个不错的思路。这样既可以避免“老人病死家中无人过问”现象的发生,又可以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
当然,新思路需要新规范。对于“精神慰藉算抚养”然后获取一定遗产的做法,应该有细则规范的支持,才能更加完善,也才能避免包括骗取死者钱财、伪造虚假遗嘱等问题的发生。一方面,孤寂老人与精神慰藉者之间应该有一个养老《委托书》,内容必须涉及身后财产处理问题,并且要保证委托书的权威性,最好让公证处公证一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遗产问题时,不能闭门造车,要明察暗访,通过调查左邻右舍,看看孤寂老人生前是否获得了精神慰藉者的照顾与料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