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共同体不能变成利益共同体

2015年08月18日 07:28   来源:法制日报   乔新生

  如果强调学者的身份,强调所谓的职业共同体,强调对法院生效判决必须持尊重的态度,那么,学术自由就会变成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

  最近,一位德高望重的法学教授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评论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学术论文,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是这位教授代理的案件,因此,作者在学术论文中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非常详细地描述,并且针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作的“自由心证”提出了批评性意见。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刻意地模仿他国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把他国学者关注的问题作为自己学术研究课题的时候,这位教授撰写的这篇论文令人眼前为之一亮。作者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并且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这篇文章引起轩然大波。一些法官认为这篇文章使用的语言欠妥,对于法院生效的判决公开提出批评意见,这是不尊重法官的具体表现。部分法学教授认为,分析个别案例时应当抛开个人成见,应当主动回避可能引起误解的生效判决,因为只有这样,学术分析才能做到公正客观。

  这些批评意见让我不禁想起了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这位在法学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美国法学前辈,在得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同性结婚合法化的判决出笼之后,立即发表文章,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判词进行逐项批驳,使用的语言之辛辣,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十分罕见。这一方面说明波斯纳教授是一个充满个性的法学家,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学教授对于法官的判决进行评价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法学教授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为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提出自己合理化的建议。这些建议既包括完善立法的建议,当然也包括完善司法的建议。假如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体现了国家的司法尊严,因而禁止或者不提倡法学教授公开批判,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最终就可能会变成利益共同体。

  现代法治社会本来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却引起广泛讨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人在讨论问题的时候,首先要进行身份上的识别,如果不属于同一种身份,那么,职业利益共同体就会将其拒之门外。如果职业共同体内部混进“叛逆者”,那么,职业共同体成员就会千方百计地将其赶出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职业共同体变成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共同体。

  过于强调身份意味着强调人们的主体认同,强调每个人的地位。如果在共同体内部发表不同意见,那么,有可能会损害共同的利益;如果不属于共同体成员,那么,就无权讨论职业共同体存在的问题。即使在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如果存在着所谓利益关系,也应该主动回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掺杂个人的利益。经过一系列精心过滤之后,那些能够参与讨论问题的职业共同体成员,就会变成很小的一部分,他们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对同行的判决他们不会随意地发表意见。正因为如此,本来可以用常识作出判断的问题,到了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就会变成非常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譬如,大桥垮塌本来是一个很容易作出判断的问题,但是,一旦进入职业共同体的内部,让建筑监理施工方面的专家对事故作出鉴定,那么,鉴定的结果很可能是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概念,在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每个人都可以发表意见,但是,发表的观点必须有利于维护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如果批评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那么,有可能会损害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

  当人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发表文章分析自己所代理案件的时候,当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回避的时候,当讨论的重心放在法学教授使用的语言是否恰当的时候,所有关于这起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理论问题似乎都被淡化了。法学教授当然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当然可以对自己的案件或者代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重申一位先贤的观点:宽容比自由更重要。如果我们宽容他人的错误,允许他人发表观点,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更加自由。

  我们可以对这篇学术论文提出的理论观点进行深入的讨论,也可以对个别表达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如果过于强调学者的身份,强调所谓的职业共同体,强调对法院生效判决必须持尊重的态度,那么,学术自由就会变成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从这个角度来说,让我们回到问题的本身,针对这篇学术论文提出的问题,理性表达自己的看法吧。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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