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休假”,下策中的积极意义

2015年08月17日 11:13   来源:大河网   关育兵

  今年5月,兰州市出台了细则: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应带薪休假不休的,不再发放年假补贴;单位不安排休年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人民网-人民日报8月14日)

  带薪休假说了多年、强调多次,然而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却始终是客观存在。法律与现实的博弈尴尬,其伤害是多方面的。兰州等地出台的实施细则,由于其强制性,被称为“强制休假”。对于这种行政力量的强力介入,毁誉参半,更有人认为,事实上会将带薪休假沦落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专享红包”。

  强制休假,从广泛的实践来看,肯定是下策。但在现实的环境下,其积极意义,亦不容小觑。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带薪休假的主体。保障他们的休假权,是法律的的应有之义。以政策推动法律的实施,无可非议。不止如此,更应看到其示范意义。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是许多工作的推进路径。由机关事业单位而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而大型非公企业,继而中小企业,这或许是落实带薪休假的“曲线救国”。由单休制到双休制的实行,就是这样的例子。带薪休假落实范围的扩容,势必形成一种氛围,成为各行各业吸引人才所必须具有的待遇“标配”。

  不能否认的是,氛围的意义,市场的力量,固然不容小觑,但如果单纯依赖于此,不仅会延缓带薪休假落实的步伐,甚至也可能在少数行业和单位变得遥遥无期。采用类似的细则,强力推进带薪休假的落实,依然是有意义且会起到促进作用的措施。

  乐见兰州的“强制休假”,多一些宽容和肯定,她不仅于兰州有意义,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意义,更可能就是我们普通劳动者可以看得见的明天。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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