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控烟令”为“自治控烟”赋权

2015年08月10日 07:14   来源:光明日报   叶竹盛

  北京“史上最严控烟令”实施两月有余,近日遭遇了一起抗拒执法。据媒体报道,有执法人员进入某单位检查执法时,受到阻挠,执法未果。此事件引发了公众热议,“史上最严”是否可能再次沦为空头法律?禁烟“敏感期”一过,是否仍然难见成效?

  中国是烟草消费大国,烟民人数世界第一。近年来,从中央到各地都纷纷出台了各种法规,试图减少烟草消费。以北京的控烟条例为例,控烟的主要目标并不在于禁止个人吸烟的“自由”,而在于保护他人不受二手烟的伤害。

  烟民无处不在,控烟执法的难度可想而知。近年来,甚至有烟民冒着严重违法和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危险,在飞机和动车上吸烟。类似北京这类执法受阻的事件可能还会再次出现。也有人认为规定太严的法律注定难以实施,会沦为法律白条。但是,执法有难度并不能说明新条例是有问题的,更不能说是失败的。

  控烟令的法治价值是双重的,首先当然是为公职机关提供执法依据,但更重要的是为每一个人提供自治的法律依据。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具有成效,不在于看一时的执法效果如何,而在于人们是否能自愿接受和履行它。后者与法治的价值联系更为紧密。

  为了尽快达到控烟效果,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发动群众”。北京的控烟条例中有一条很有意思的规定,“赋予”了个人“劝阻”吸烟者的权利。一部条例能否创设一项新权利,这个问题可以讨论,但是这条规定却体现了新条例对人们“自治控烟”的期望。

  立法的一项重要功能是改变观念。一些法律在施行之初,效果并不好,但是给人们带来的观念冲击力却是很大的。观念渐渐改变之后,法律的效果便更容易彰显。例如当前的一个控烟难点是宾馆、餐馆等经营单位,出于利益考量,这些单位未必愿意主动劝说客人掐掉烟头。但一旦力主禁烟的客人多于吸烟的客人,他们就要权衡一下,到底是得罪吸烟的客户还是失去那些厌恶烟味的潜在客户。

  如果说法治是每个人的事,从个人角度看,“自治控烟”足以代表一种典型的“法治化的生活方式”。日常生活中处理许多事情时,人们未必能够讲出什么具体的道理去说服对方,但假如有明确合理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便可能成为人们解决问题的硬道理。因此,即使控烟执法出于各种原因难以全面落实,新条例也是有很大价值的,例如此时餐馆里顾客便可以“依法”理直气壮地制止邻座的烟客停止吸烟。

  只有当新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处理问题时援引的理据,用“法律规定”这个理由,而不是用“我就是讨厌吸烟”这类个性化的表达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烟味也就逐渐散去,法治的味道才会越发浓厚。

  (作者叶竹盛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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