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需要“带心”践行

2015年08月10日 06:58   来源:西安晚报   周明华

  今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近期,包括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在内的多地,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实施细则。但在一些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已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如甘肃兰州市和广西,就政府出面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年休制度。(8月9日《西安晚报》)

  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施行7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国企,在落实执行上,干得漂亮。在这些部门,年休不打白条,容易执行。用不着领导带头,也不用劳动监察部门上门督促,大家都会轮着去休,而且有少数官员甚至“超规格年休”。休假时所带的“薪”也是“足薪”,不可能是按诸如800元的基本工资来计算。人社部的一项调查也可旁证: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虽然总体约为50%,但执行情况失衡,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而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情况较差。

  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来讲,除了对端着公饭碗的羡慕之外,便是继续在单位“任劳任怨”。其实,上述条例明文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但规定是死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老板却灵活得很,现实中,不仅没有职工敢去申索“三倍报酬”,更鲜见有作为娘家人的工会组织,站出来及时亮亮嗓、发次声,当然也鲜见有劳动监察部门手持“法器”为职工权益保驾护航。

  即便有强力的法律法规保障作坚实的后盾,劳动监察部门经常上门监察,一些企业也能轻易“打折”执行。比如,休假时带的什么“薪”的问题,是按基本工资计算还是按平时的月收入计算。要知道,两者之间的差距很大,多年来一直缺失必要的硬性界定措施。实际上,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虽然制度规定很明确,但对大多数效益不好的非垄断、非大型国企的职工来说,除了老板能休之外,普通职工只能望“年休”兴叹。别说年休了,就是双周末,也经常是只休一天或一天休息都被夺去。

  所以,我们在强推带薪休假时,必须尽快拿出强推中小企业落实带薪休假的实施办法来,切实做大做强这股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民本意识。如果只是笼统的“强推”“带薪休假之车”,恐怕最后四轮不能并驾前驱。特别是,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来说,要“带心”走出机关大楼,多到那些劳动保护较差的中小企业走一走、瞅一瞅,切实履行起呵护好公民劳动、休息权的职责来。这样,拒不执行或打折执行“带薪休假”者的路才会被一路逼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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