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江限制操办酒席 移风易俗不能靠“行政格式化”

2015年08月05日 07:06   来源:西安晚报   李英锋

  近日,四川省通江县官方发布的一份关于操办酒席的通知引发热议。通知规定,当地农村和城镇居民只能操办婚嫁酒、丧事酒和寿酒三类。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间隔10年可操办一次寿酒,这也意味着60岁寿宴或将在通江绝迹。(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有村民月收入五六千元,每年送出的礼金超过3万元;某乡年人均收入在4800元左右,但每户村民之前每年的礼金开销都在两万以上;家里有老人去世,能办五次酒……近年来,通江县的份子钱行情水涨船高,办酒随礼之风愈演愈烈,针对这种不良的风气,当地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符合民众期待。

  然而,政府推动民众移风易俗应该讲究方式方法,不能用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简单粗暴地介入,不能生硬地直接对民风民俗的细节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对民风民俗进行“行政格式化”。办酒随礼属于文明范畴、道德范畴,其风气的走向有一定的规律,政府要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应该摸准民风民俗的规律,尊重民风民俗的规律,并在文明范畴、道德范畴之内寻找干预的手段,不该迷信权力万能,不该用行政手段包打一切。

  村规民约是村民(也指社区民众)自治的基本依据,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通江县用红头文件为村规民约设定条条框框,甚至设定具体的内容,要求村民按指定格式、指定内容修改村规民约,以遏制办酒随礼之风,初衷虽好,却涉嫌权力越界,涉嫌对村民自治权的过度干预。诚然,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干预,也会获得不少村民的支持,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不可避免地会剥夺一些村民的民俗自由,侵犯一些村民的民俗权利。以行政命令强迫民众更改已形成日久的风俗习惯,行政命令的执行力、可操作性也让人存疑,监督者很可能陷入如同禁烟一样的尴尬、困境中。

  实际上,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村规民约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通江县要求村规民约设定严厉的罚则,于法无据。同时,针对巧立名目滥办酒席者,通江县要求除按《村规民约》处罚外,还要由纪检监察、工商、卫计、公安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追究责任,则属于明显的乱伸手、乱作为——对滥办酒席的党员、村干部或公职人员,或许还能找到追责依据,而对于普通群众,上述部门凭何追责?

  笔者以为,政府推动民众移风易俗,改掉办酒随礼愈演愈烈的陋习,还是应该靠教育引导的方法——利用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民众增强文明意识,认清陋习危害,自觉抵制陋习,远离陋习;引导民众完善村规民约,在适法基础上对办酒随礼的不良风气进行规制;引导民众建立红白理事会,统一简办婚丧嫁娶事宜;由村干部、党员、公职人员带头少办酒,简办酒,少随礼,不随礼。政府教育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应该沉住气,有耐心,应该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快刀斩乱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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