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不起奶粉,只能给他们熬粥,一顿粥要管一天”,由于“儿子患癌症离世、儿媳离家出走”,唯一经济来源是每月600元低保,对于两个幼小的孙子,海南省屯昌县村民王安崇只能选择每天熬粥。而在海南省临高县,因父亲病亡、母亲精神残疾,12岁男孩谢国器一直靠拾荒维持整个家庭。记者日前对“事实孤儿”问题进行了采访报道,“他们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孤儿,但事实上孤苦无依,未被纳入孤儿救助体系”。(7月30日新华社)
虽然并非标准意义上的孤儿”,但却处于“事实上的无人抚养”状态;而由于“未被纳入孤儿救助体系”,这些“事实孤儿”的生活处境,甚至较之那些“标准孤儿”,更为孤苦辛酸。这样的“事实孤儿”生活困境,无疑令人触目惊心,应该也必须尽快得到纾解。而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关键恐怕在于必须首先厘清这样两个与“事实孤儿”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实”。
首先是,应首先尽快科学准确地厘清,“事实孤儿”这一概念本身。众所周知,我国现行法规政策所定义的“孤儿”。尽管,2014年民政部曾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进行界定——“主要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了监护责任,或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离异,放弃对儿童的监护责任等”,并强调,要“将这些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纳入到国家保障中来”。但这一“事实孤儿”界定,显然仍并不完善,其一,这一界定并非正式法律意义上的界定,效力有限。其二,这一界定也并没有真正将所有“事实孤儿”都充分包含在内,比如,父母因疾病等原因而无力抚养的,是否也应属于“事实孤儿”?
再者,在厘清“事实孤儿”概念基础上,对于这些“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还必须进一步回答这样一个基本问题:面对因父母缺位而留下的抚养空白,究竟应该由哪些政府部门来“填空”、补位,如何相互分工负责、形成合力,以便对“事实孤儿”的健康成长承担起事实上的抚养责任?毋庸讳言,在这方面,目前我们同样处于暧昧不明、职责不清甚至“无人负责”状态,这正像海南省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到底哪个部门管,我们也不清楚”。
很明显,如果上述这些有关“事实孤儿”的基本事实,得不到尽快厘清,那么这些孩子的孤苦处境,注定不会得到根本改变。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