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须按时怀孕本质是"用工歧视"

2015年07月03日 14:31   来源:东方网   毕晓哲

  近日来,一张《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截图,引来焦作微信圈的网友们纷纷吐槽,《通知》上说,女工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怀孕,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7月2日大河网)

  这样的单位“通知”,确实野蛮霸道又无“厘头”。女工怀孕与否,能不能按照“规定”时间怀孕,因素太多,也无法完全由个人意志所左右。以单位“通知”决定女工的怀孕时间,而且,不按照怀孕还采取罚款措施,既违背客观规律也事实上形成对女职工权利的践踏。正如一些法律专家所言,按照相关规定,女员工怀孕天经地义,没有义务向单位汇报,单位更没有权力规定怀孕时间,此通知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合情。问题是银行信用联社系统,属于正规单位,它应该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理,为何带有公共属性的单位也无视法律、无视职工权利,悍然以内部“规定”来“限定”女工的怀孕时间?说白了就是利益问题。因为,该单位最近新来了一批女大学生,她们都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如果在某个时段集中生育,就会影响正常工作,影响到联社的利益,于是,就有了这样的“土规定”出台。

  为何偏偏针对女工?在该单位眼中,女工只是为单位最大限度“创造价值”的附属物或工具,要让女工价值最大化、利益也要最大化,工作时像男人一样“能干”,还最好不“不怀孕”、“不生育”以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这才是“规定时间必须怀孕”背后的真正心态。在该单位眼中,难道不是想最大限度“剥离女工的价值”吗?难道“规定时间必须怀孕”不正是为一已之私吗?一已之私的背后其实是--给女职工套上更多的“枷锁”、更多的限制他们的权利,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变相歧视。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用人“排斥”女工现象绝非个例。近年来,在人才招聘市场上女大学生就业难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高校女大学生深有感触地说,在人才市场上一些用人单位总会千方百计找理由拒绝(我们),譬如工作是“体力活”、“经济出差”等等。因此,也被媒体形象地总结为“宁选武大郎,不选穆桂英”。女学生不仅就业相对更难,到了用人单位后也往往会受到各种“不公平待遇”。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有关福利规定发放补贴,不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女职工休产假、哺乳期的特殊照顾规定得不到真正执行等。在整体上存在“歧视”女工的不良环境风气之下,身为正规国家银行系统的信用联社出现“规定时间必须怀孕”的霸道式“土规定”,实在不出人意料。

  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相信该单位会第一时间进行“整改”。但问题是,类似的“通知”取消了,办错的事“纠正”了,一些单位和管理者的“歧视”心态和“畸形”心理能从根本上改观吗?女职工权利多种多样,从就业到工作、到晋升等等不一而足,都做到男女真正平等吗?我们仍需要多打些问号。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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