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应按照规定予以记录,违法干预办案的,将一律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干涉司法、干预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由此标志着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严肃纪律作风的规定》之后,公安部为内部人员划定“红线”,既在人们的意料之中,同时也是制度规范的必然要求。
干预司法的恶劣影响无需赘言。只有规范司法机关的内部行为,才能确保司法运行在阳光下。在现有司法体系内,公安机关无疑是“排头兵”——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之后,后续提起诉讼、法庭审理才能相继展开。如果说检察机关内部干预司法会“慢半拍”的话,公安机关内部的干预往往在第一时间进行,更为重要的是,后续的干预或多或少都会留下痕迹,而案件侦查阶段的干预往往悄无声息。基于此,把好阳光司法的“头道关”格外重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公安机关内部的干预将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也就无法实现。为公安机关内部设定“红线”,不仅为公安机关自身设定了行为边界,而且有利于厘清公检法三家关系,实现相互制约。
干预司法无外乎两种情况:或为权力影响,或为人情往来。杜绝此类现象,首先就应使干预司法的代价远超其收益——这不仅针对具体侦办人而言,更应囊括各种“说客”在内。只有让“说客”感受到压力,才能按住那些蠢蠢欲动的手;只有实现全程记录、严厉追责,才能使办案人员勇于向干预司法大声说“不”。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