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文物还拆 当课重罚

2015年06月26日 07:16   来源:新民晚报   吴兴人

  日前,被列为上海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天潼路800弄164支弄7号陆氏民宅被完全拆除。这是一座清末建筑。在闸北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列表中,陆氏民宅赫然在列,公布时间为2004年1月6日,且被列入“上海市第一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单”。现这个典型的框架式清代四合院已成断壁残垣,只有弄堂入口处一块不起眼的石碑上,写着“陆少棠界”四个字。

  类似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一周前,拥有95年历史、保存完好的石库门建筑群之一的公益坊部分房屋,也被无情拆除。公益坊的历史价值不仅体现在建筑本身,更在于其文化积淀。从现存的民国时期旧书中可看到,当时著名的“南强书局”就落址于“北四川路公益坊38号”。刘呐鸥、施蛰存等人创办的“水沫书店”,落址于“公益坊16号”。

  目下,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陆续被曝光的文物保护建筑被拆案例越来越多,敢在这些古建筑上写上“拆”字的房地产商胆子越来越大。这里我们要再次大喝一声:推土机,请在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建筑物面前止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

  其实,类似呼吁对不少房地产商是不起作用的。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拆了再说,大不了罚几个钱。果然如此。闸北区文化执法大队初步处理结果是:对上海银邦置业有限公司罚款8万元。外地也是这样一个行情:盐城东台的市级文物单位袁承业宅的一部分被擅自拆除,负责施工的苏州太湖古建有限公司只被处以5万元罚款。

  8万元的处罚,对房地产商来说真是“毛毛雨”了。他们破坏一座文物保护建筑,可以为房地产项目腾出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利益空间。即使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房地产商仍只是拔几根毛。因此,仅靠行政处罚,即使数倍、数十倍地提高处罚额度,仍难震慑破坏者的野蛮拆除。8万元罚款已失去了惩罚的意义。

  这里涉及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问题。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擅自拆除文物的行为,给予上限5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规定,很难形成巨大的震慑力。建议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对严重破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除课以重罚,还要纳入刑事立案范围。同时,将涉事企业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对其招投标等商业行为进行一定限制。此外,建议司法部门对拆除文物保护建筑的企业和房地产商,立即追加干预,对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观念:文物保护建筑动不得,擅自动了要吃官司。这样一来,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向文物保护建筑伸出去的黑手,方有可能缩回来。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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