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个人事项应成法治常态

2015年06月17日 07:11   来源:京华时报   井桥夕

  对司法机关来说,要精确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情况,杀虎于未成年之时,就必须落实核查机制,一分一厘地较真,一人一案地查处。反腐再下“两虎”。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两位省部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细心的媒体发现,在以往常见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组织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表述之外,通报中首次出现“瞒报个人事项”。

  什么是“瞒报个人事项”?为何如此严重呢?

  根据相关规定,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事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家庭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特别是相关收入情况,包括房产、投资、股票、注册企业等。这些情况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的经济来源,往往会给潜在的腐败行为留下空间。事实上,很多腐败分子就是倒在这些领域。

  正因此,组织部门对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等相关的个人事项,有着明确的申报要求。当前主要是以个人申报为主,辅之以抽查和重点检查。这样的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阻断、威慑腐败行为的作用,能够及早发现相关线索,是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这次“二虎”的倒下,“瞒报个人事项”构成了重要诱因和查处依据。

  有人说,这些“个人事项”很多涉及个人隐私,是不是非要申报?领导干部当然也是普通公民,拥有公民权、隐私权。但既然选择了从政道路,那就要有担当,担负起公益职责。在公共利益面前,公职人员的个人权利显然是第二位的。相对普通人,领导干部既享有工作需要的一些特殊权力,就必须付出相对等的责任。因此,按要求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并不过分。

  其实,这种个人申报、组织审查,本身也是对干部的爱护,能够防微杜渐,把不良苗头早些扼杀。尤其是对于一些关键部门的一把手,关键岗位、特殊岗位的负责人,自身很容易与分管的工作领域发生利益冲突,比如证券监管部门与股票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事项”的申报不只是对个人的限制,换个角度看也是保护,减少腐败的可能性。

  万事开头难。迈出严查个人事项的第一步,非常不易,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官员财产公开的试水。当然,现在的制度安排还处于初期,事后的核查往往存在着滞后性。而且,从相关事项出发的核查,技术手段上还存在完善与创新的空间。比如有价证券、经商办企业的隐蔽性都很强,都需要互联网等技术支撑。

  假以时日,应报不报或虚报,还可能在法治中国背景下入刑,对官员形成常态化约束。如果连这道坎都不敢迈,那就只能说明心里有“鬼”。为官一任,手掌公权就没什么不能、不敢亮出来。而对司法机关来说,要精确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情况,杀虎于未成年之时,就必须落实核查机制,一分一厘地较真,一人一案地查处。唯此,方有人人不能腐、不敢腐、不愿腐的气正风清。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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