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由16个城市推扩至全国,并放开市场准入,增强消费对经济拉动力(6月11日中国新闻网)。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贷款为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对象为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及需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从2010年首批在北京、上海和成都等3个城市到后来扩围到广州、杭州、沈阳、南京等16个城市,再到今天全国推广,力度越来越大,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它既说明中央政府看中了这项金融改革的重要性,也反映在当前经济下滑趋势下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首先,中国经济企稳回升压力较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生产价格指数(PPI)一年多来连续下降,说明城乡居民因缺乏必要资金来源,消费意愿持续低迷。此时将消费金融公司推广到全国,具有一定拉升内需作用。尤其,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增长,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需求。其次,从全国试点情况看,在刺激城镇居民金融消费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也积累了经验,为全国推广试点奠定了基础。据相关资料,截至2012年10月底,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4个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额达40.16亿元,贷款余额为37.09亿元,客户总户数达19万多人。3个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扩大,盈利能力逐步提高,全部实现盈利。再次,随着央行征信及民间征信逐步放开,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广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创造了有利条件。最后,目前个人消费金融服务仍处薄弱环境,居民消费金融需求得不到完全满足。据资料,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不到12%,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较少,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担保无抵押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办理过,且这类信贷一般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不被居民看好。这种消费金融现实,为消费金融公司向全国推广提供了广阔生存空间。
尤为重要的是,消费金融公司向全国推广,更是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需要。中国银行业向民资开放的闸门已打开,银行业混改也即将上演,唯有将民间资本大量引入银行领域,才能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手段和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将银行利率管理、业务经营等全面推向市场化,为中国银行全面转型积累能量。而这次消费金融公司扩围,更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便捷通道,必将掀起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新一轮高潮;同时,随着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公司,可弥补原有银行业更多服务不足,有效提高银行经营竞争,使金融业整体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有利于推进普惠金融,为刺激内需提供不竭动力。
但要确保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健康有序发展,并发挥更大提振内需作用,需解决三个现实问题:一是解决注册资本金过高问题。目前3亿元注册资本要求,使很多城市难以企及准入门槛;资本金要求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有所区别”的标准,以利全国顺利推开试点。二是解决金融监管问题。各地要确保监管优先和监管到位,加紧制定监管实施细则,防止借消费金融公司之机演变成吸收存款、开展同质化业务竞争、偏离经营宗旨的银行机构,防止高利率蜕变成高利贷公司,充分体现便捷、普惠金融特征,广为城镇居民欢迎。三是解决社会征信体系缺陷及资金来源问题。尽快打破目前我国征信市场分割残缺现状,构筑社会统一个人征信平台,为金融消费公司发展消除信息不对接困扰;由于不能吸收存款,会限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并影响其功能发挥,除允许其开展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之外,并准允发展好的金融消费公司上市,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彻底解决资金短缺矛盾,更好发挥满足广大居民金融消费作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