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一位母亲在恶犬扑来时,将儿子搂入怀中,任凭自己被恶犬撕咬。最终,母亲全身有19处伤口,而孩子毫发无伤。人们被这位母亲护犊情深的勇气深深感动,同时也为恶犬伤人忧心忡忡。法律界人士建议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处罚力度,在法律责任上实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5月18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在全国各地频发。2009年,南京浦口两条大狼狗将一名29岁的女子活活咬死,呼和浩特的3条恶犬咬伤4人,其中一男童被撕咬致死;2010年,北京有3万多人被狗咬伤,黑龙江3条藏獒咬伤6人并将其中一人小腿肚上的肉撕掉吞食;2013年,河北邱县、辽宁大连各有一名女童被恶狗活活咬死,北京通州5岁女童被藏獒咬伤脸部,被缝60多针……恶狗伤人案频发,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不少城市的养犬规定多是被动式的,存在一定的漏洞与问题,不足以使养狗户引起重视。城市出台养犬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限养犬种类,明确养犬责任人的责任,往往不能保护市民不被狗伤害,影响市民对城市管理部门的信任。其原因在于,养狗户重养轻管,以为所养的狗对自己忠诚也不会伤害他人。而且,狗不伤人,养狗户就平安无事,狗伤了人才调查处理,又为时已晚。这种期待养狗户主动依法登记,履行养狗责任和义务的形态,过于理想了。
只要不存在行为故意,恶狗伤人未致死,一般只追究养狗人民事责任,处罚也较轻。我国民法等规定,动物伤人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局限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补偿费等民事赔偿,并不能消除人们对狗患的恐惧。一看到狗,被狗伤害过的市民都会产生唯恐躲让不及的条件反射。这表明养狗影响了其他市民的生活幸福,恶狗伤人后,只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有的地方规定最高处罚仅有200元,显然过轻。
加强对养狗人的管理,规范和制约养狗人的行为,须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市民养狗先要修身养性,应具有尊重他人的道德习惯。养狗人疏于对狗的管理,影响或侵犯他人的正常生活,只顾自己的权利,忽略他人的存在,是一种霸道。除了道德教育外,养狗人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依法履行了养狗登记手续、防疫措施等,狗没有伤害过他人的,应准予养狗;二是养狗伤害过他人,或养狗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应禁止养狗。加强对养狗户的资格审查,须建立在规范的养狗登记制度基础上。
禁止违法养狗,对责任人予以入刑处罚,是平衡养狗户与市民权利,警示养狗人的需要。规范养狗户行为还须作出如下规定:准予养狗户的狗有过伤人情况的,表明养狗管理不善,应禁止该家庭养狗;禁止养狗户养狗,未伤害他人的,应对照治安管理法关于扰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养狗责任人给予警告等处罚;禁止养狗户的狗伤害他人,应对照刑法中过失(故意)伤害罪,对养狗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该养狗户列入养狗黑名单,强制转让、出售或没收所养的狗。但对市民受恶狗伤害的程度,应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