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运城8岁的小女孩街边玩耍的时候被一条凶猛的藏獒撕咬,幸被勇敢市民相救,恐怖的记忆尚未消退,大连6岁女童被藏獒活生生夺去了生命。连日来,恶狗伤人事件屡见报端,为何恶狗变得肆无忌惮,横行街头,而无辜路人尤其是年幼孩子一次次遭受攻击处于危险之中?
陶小莫 画
[新闻解读]
藏獒伤人频发折射社会文明人缺乏
对于藏獒伤人频发,人们感到义愤填膺,对狗喊打的同时,纷纷谴责狗的主人。本来应该与人和谐相处的狗为何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其背后直接折射出对狗和对养狗主人的监管缺位,令民众十分不满。试想,对于狗叫声扰民、狗乱排泄污染环境、狗伤人等,一旦发生纠纷,总是以协商赔钱代替管理,之后,“狗患”重演,怎不令人纠结?
事实上,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选择了某种权力,就意味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养狗,就必须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遵守相关法规,做到养狗不影响和伤害他人,不污染公共环境;否则,就是不文明养狗,造成“狗患”。而从“狗患”上反映出养狗主人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试想,如果对养狗主人进行饲养培训、法律教育,界定狗伤人的法律责任,或许狗伤人事件不会如此频发。
还有,对于狗伤人,目前我国习惯于“刑不上大夫”,一般是赔钱了事。殊不知,在美国,5月30日,洛杉矶的斗牛犭咬死了,其主人杰克逊被以“谋杀罪”逮捕,将面临终身监禁。而我国即使要追求刑法责任,最多以“过失杀人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如此“软执法”,怎么能敦促养狗主人加强对狗的监管?
藏獒伤人频发,乍一看,狗主人负完全责任,但养狗有风险,特别是饲养像藏獒这样的大型犭、烈性犭,绝大多数城市都是禁养的,为什么有些城市还要允许市民饲养?殊不知,在德国,对于申请养狗的人,不仅要考察其经济条件,还要对养狗人和狗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防止狗伤人、坏事。而我国,且不说在审批养狗环节上不从严把关是失职,让大型犭、烈性犭被饲养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则是在为狗伤人埋下祸根。
从表面上看,养狗是件私事,但当养狗养成“狗患”,直接危害他人、侵害公共利益时,这样的私事就变成了社会公共之事,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而文明养狗,体现出一个公民的社会公德和应有的社会责任心;文明审批养狗,更彰显出一名执法人员对公民、对社会负责。藏獒伤人频发,正说明这两种人的社会责任缺乏,他们没有成为社会文明人。因而,只有管理好了人,造就社会文明人,才能构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杜绝“藏獒伤人”事件的发生。(东方网)
[新闻质疑]
藏獒致人伤亡,不能赔钱了事
藏獒伤人现象层出不穷,已经引起公愤,这种事情的解决,往往赔钱了事,至多是行政处罚。而藏獒等烈性犭的饲养者,一般都是富裕阶层,赔钱罚款的违法成本,对他们而言实在太低。
藏獒致人伤亡,受害的是个别人,但威胁的,却是整个社会的安全感,我认为,有必要让饲养者承担刑事责任。依刑法的相关条款,藏獒等烈性犭致人伤亡,饲养者可能涉嫌成立这样几个罪名。
一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相关规定,烈性犭必须拴养或圈养并不得遛犭。藏獒伤人事件中,饲养者大多违反该规定;即使没有违反该规定,乃烈性犭挣脱拴绳,或跑出狗圈,也是饲养人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结果,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当然,该两罪属于结果犯,还需客观上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烈性犭对人的攻击性明显,属于“危险动物”,如果饲养者违反规定,对藏獒等烈性犭也散养或遛犭,就是放任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属于间接故意,这就成立了该罪的主观要件;又由于该罪有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形态,散养或遛藏獒等烈性犭,即使没有实际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也达到了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程度,成立该罪的危险犯形态(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实际发生了将他人咬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成立该罪的实害犯形态(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藏獒等烈性犭伤人事件,处罚可能偏重。因此,我建议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像刑法为飙车或醉酒驾驶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任何损失后果,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转适用交通肇事罪等罪处理)一样,可设立非法饲养烈性犭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解决这一问题。(慕公)
[新闻观察]
藏獒伤人要追刑责还要严管理
恶狗伤人,法律责任必须打在人身上。综观这些事件,总是不难找到养犭人的违规或过失。比如大连咬死女童的藏獒系抱养,犭主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昌平的犭主虽然办理了养犭登记证,却未按规定拴养;而在泸州城区限养区内,类似藏獒的大型犭属于禁养品种。这些违规的养犭行为,与藏獒肇事难脱干系。
实践中,对犭主的责任追究主要体现为民事赔偿。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只要不发生命案,狗咬人的事情多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赔偿了事,行政执法部门也一般不愿介入太多。这样的赔偿表面上实现了权利的个体救济,却忽略了狗咬人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危害,实际上很难防范下一起伤害事件的发生。
从性质上分析,因犭主违规或过失发生的狗咬人,侵犯的往往不是哪一个特定的受害者,而是不特定的公众安全。一个没有责任心的犭主把藏獒这样的烈性勐犭自由外放,无疑是置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无论出于故意还是疏忽过失,本质上都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遗憾的是,目前无论是刑事还是行政执法,都缺乏对责任犭主的应有追究。
面对悲剧的反复发生,追究刑责无疑是一针强心剂。对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犭主,应基于主观过错来判定其刑责,依据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大连咬死女童的藏獒主人毕某,就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该案如果按照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或许在养犭领域能够形成判例效应。
法治社会,入罪终归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就养犭的权利与公共安全秩序的冲突而言,有效的均衡方式还是需要回到政府的管理上来。目前各地都出台了养犭的地方性规定,但相关的管理权责与执法方式并不清晰。比如,现实中政府部门执法主要限于养犭登记和年检、对无主犭进行收容等,对犭主不按规定圈养的行为缺乏纠治力度;而立法中规定的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犭人自律等,则由于缺乏刚性而常常沦为一纸空文。可见,要实现养犭的规范化、法治化,离不开政府对执法体制机制的梳理,不断强化管理的末端落实。
■ 近期案例
●6月28日 四川泸州
龙马潭区鹏达小区门口,一条体重近百斤的藏獒扑向一位妇女,致其身上多处被咬伤。民警为防藏獒再次伤人,将其击毙。
●6月27日 大连
高新园区梁家沟内一工地,王某领3岁半的女儿到工地小卖店买水,商店院内一条黑色藏獒将女孩脖子咬住,女孩不治死亡。犭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6月27日 北京
平谷区马坊镇,一藏獒冲开绳索,将两名路人手臂、后背咬伤。犭主张某垫付5000多元医疗费,并承诺负担此后发生的医疗费。
●6月24日 北京
昌平区邓庄村附近,两只藏獒从某公司院内蹿出,将3名路人咬伤。犭主养犭许可证已被吊销,两只藏獒被带至昌平公安分局寄养所留检。
●6月13日 辽宁庄河
兴达街道的一条街面上,一只重达150多斤的藏獒见人就咬,多人被咬伤。一名90岁老妇被藏獒咬穿胳膊,特警队员将犭击毙。
●6月3日 山西
运城盐湖区龙居镇赵村,一名8岁的小女孩被一条藏獒撕咬。一位骑摩托车的村民经过,抡起摩托车撞,用棍子重击才将藏獒赶走。
■ 提醒
家长可教导小孩以下几点,预防被狗咬伤:
1.不要直盯着狗的眼睛。
2.不要随便逗狗。
3.不要接近用链条锁着的狗,也不要去摸皮带松开的狗。
4.如果一只没人看管的狗靠近,不要跑或大声尖叫,应该站直并保持安静。
5.狗吃食或睡觉时不要打扰。
6.拍抚小狗前请先经过主人同意。
7.在摸狗之前先让狗闻闻你攥着的手。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