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4月17日《华商报》)
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此事乃捡拾者的错误。因为在我国有一美德叫拾金不昧。同时《物权法》也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否则那叫不当得利。
但是,美德归美德,法律规定归法律规定。在这两者叠加在一起还不足以促成“必须”的前题下,拾金不昧也只能成为少数人的自觉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不自觉的“拾金不还”者,因为是在悄无声息中进行,美德与法律也拿他们没办法,甚至连谴责对象都找不到,这就是社会现实。
或许,是因李先生没有看清这一社会现实,才让他站在美德和法律这一理想王国的门前,被动地等待那个崇德敬法的拾金不昧者出现。才使他在一边是相当重要的百万元工程合同,一边是在不想满足答谢报酬的吝啬中等包等了3个多月。
从事件本身来讲,李先生为了找回丢失的包,在寻物启事中是谈到报酬的。毫不忌讳地说,捡拾者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奔着报酬来的。显然两者能够对接上,是报酬这一契约起了作用,接下来履行契约便是了。至于李先生嫌报酬要得高,这不能怪对方狮子大开口,更不能说人家是敲诈。因为李先生当初并没有设报酬上限,且那个值钱的合同又摆在那里,对方完全可以往多处要。况且对方最终把报酬降到1000元,李先生也是答应了的。只是由于交换方式没达成一致,这事才又被搁浅。
假如李先生是个大方之人,且又不去计较交换细节,并带着一种谢意去积极作为,他丢失的包能在别处沉睡3个多月?同时从后续来看,李先生有工夫找媒体,却没工夫再去找捡拾者“谈判”,还是少了一份诚意在里面。从中除了反衬出李先生的那份合同并非像他所说的那么重要外,剩下的就有点司马昭之心了。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