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知被谁撞损,现场只留下一张写有电话的纸条。车主以为碰到了一个有担当的肇事司机,电话打过去,对方却是一个目击者。他愿意提供线索,同时也希望得到报酬。(5月24日《楚天都市报》)
行善者人人敬之。可是,当行善掺加进报酬,当道德混合着功利,人们往往又投来鄙视的目光:就在这则新闻的跟帖中,对索要报酬的行为,谴责者不乏其数。这就相当于在舆论层面对行善索酬行为实施“截流”,然而,从“好心当有好报”和利益驱动行为的角度讲,适度索酬对于倡导善行还是利大于弊的,因此不能“截流”,而应该理性的“引流”。
长期以来,“施恩不图报”作为高尚的道德品质,一直被社会所标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共识:帮助别人不图回报是应该的,索要报酬是不应该的。于是,在这种舆论共识下,新闻中索要报酬的人自然会成为炮轰的对象。对此,我们应该厘清一个概念:无私助人是高尚的道德追求,只有小众化的人才能做到;对于大众化而言,能够为肇事受损方提供线索,也是一种道德向善的表现,即使因索要报酬让善行“打折”,也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不该用高尚的道德标准,去“绑架”普通人的善行,否则就不利于道德的“大众化践行”。
或许有人会提出反驳意见,因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索要报酬是求取不义之财。然而,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当事人并没有向肇事受损方敲诈恩索,也没有趁人之危、落井下石,而是以一种平和、协商的态度,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向肇事受损方也欣然答应了。平心而论,中国人讲究“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提供线索对肇事受损方来说是一种恩德,给予恩人一定的报酬也是合乎人之常情的,这样才能形成行善与感恩的“良性循环”。
索要报酬关乎利益问题,但从当事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讲,这种做法也是一种“双赢”的选择。一方面,提供线索者本身承担着一定风险和压力,因为会担心肇事者知情后可能报复,适当索要报酬也算是一种慰藉和补偿;另一方面,受损方苦于不知肇事者,而线索的提供犹如“雪中送炭”,可以据此追讨损失,对受损方是一种莫大的帮助和利好,即使支付少量酬金,还是有较大“盈余”的。所以说,这种做法能产生“双赢”的效果。
爱心需要呵护,善行需要涵养。在市场经济的思维框架下,单纯的道德鼓励恐怕是无力的,而物质激励不乏是涵养善行的有效途径。虽然物质回报和激励并不是善行的唯一动因,但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善积极性。为此,我们有必要让善行有所回报、有所激励。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地方设立了助人为乐基金,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奖励,比如山东就出台《条例》,将“受益人答谢恩人”作为硬性规定。这样的做法都是对行善者给予回报,相对于空泛的的道德说教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物质层面的“取之有道”和精神层面的“崇德向善”并没有冲突,合理的激励更有利于公共道德的整体提升,对于社会文明风气的改变有积极作用。在这里我们不妨分享一下“子路受牛”的故事:孔子的弟子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那人非常感谢子路,并把牛做为酬劳给子路,子路接受了这头牛。孔子认为,子路救了落水者并接受酬谢,会激励更多的人冒风险做善事。“子路受而劝德”的典故说明:“取之有道”和崇德向善并不矛盾,放在当下,效仿“子路受而劝德”,更有利于对善行义举的物质激励和促动。
善行如流水,制度似河床。河床的走势,往往能引导流水的走向,是之为“路径依赖”。从这个角度讲,对于行善适当索取报酬者,我们不应该“截流”,而应该“引流”,通过物质激励开挖更广阔的“路径”,让善行之水“畅流不息”。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