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通知还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多个互联网媒体之间应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4月22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对网络转载支付报酬别期望过高,并非指国家版权局这个《通知》广义上的结果,而是对应于大量的“无名”草根写手。虽然不知这部分作者的文章算不算“作品”,但在网络上也煞有介事地被原发和转载,使得有些刚“入行”的作者,都会问一声“有米吗?”而“老作者”都会对此付之一笑。尽管偶尔也会意外得到二三十元,但大部分是“颗粒无收”且维权无果的。
会不会因为一直在写些东西并被发表和转载,才会对国家版权局这个《通知》自作多情?但是,这个《通知》看上去应该与草根写手有关。对于著名作家和他们的作品,《版权法》一直是有明确规定的,一旦被侵权,官司也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力,是非曲直都会有一个最终结果,追责和赔偿也一清二楚。那么,《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在既成的《版权法》下,是不是意味着对当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整治和规范?是不是包括在网络上发表和转载的所有文章?
然而,即便如此,也别对网络转载支付报酬期望过高。稍微“资深”一点的作者心里都很明白,付不付报酬,对转载来说是不分报刊和网络的,讲诚信的不讨也会找上门来,不守规矩的,即使讨上门去,多半是徒劳的。这就说明,在这其中不是仅仅因为缺一种“法”,否则,那些讲诚信的报刊单位是凭什么支付的?所以,假如这个《通知》执行到位,改变的可能不是作者的“钱包”,而是作品被原发和转载的机会,抑或是文章的内容和质量以及作者的成员结构。
在国家版权局这个《通知》中,显然默认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原发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这对于报刊单位来说基本没有问题,但对网络而言,有几个网站是给付作者报酬的?可能正是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在这种低成本下运作,才让网络无偿转载变得“理所当然”。若要做到“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多个互联网媒体之间应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别说是转载,就是对原发网络媒体,也是够喝一壶的。
由此,人们几乎不能用太坏的心思去揣测这种“侵权行为”,而是有必要担心这些媒体一旦必须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不知有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所以,网络转载支付报酬至少还不是写手(而非著名作者)的福音。如果想着以后点开搜索引擎,粘贴自己的文章标题,就可以数钱了,那就是自得其乐了。只要用自己写文章的基本逻辑思维,用自己若干年来在网络上无偿奉献的经历,就不难设想将会面临的两种可能:一是“外甥打灯笼——照舅”;一是“看菜下饭,量体裁衣”,这“场地”肯定会缩小,网站也不能再像“有枪便是草头王”了。但若是后者,倒也显现了国家版权局这个《通知》的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