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午12点多,在河南省连霍高速洛阳段一辆黑色别克车和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别克车上3死2伤。伤者说车祸是因为躲避前车抛撒物。几乎同时网友@太阳是孤独发微博说,一辆车牌号为豫C8××××的黑色丰田凯美瑞,从驾驶位车窗扔出一个易拉罐,导致后方车辆出了事故,肇事凯美瑞加速逃离现场。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5月16日新华网)
一个易拉罐,造成3死2伤,我相信,这是抛易拉罐的人肯定没有想到的,生活中太多的驾驶陋习,让一些驾驶员已经习以为常,不以为然,根本都不当一回事。正是看似微不足道的一个小动作,却酿成了一起大车祸。
一些人在高速公路上图一时之便,随手抛物,殊不知后果非常严重:加大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据统计,国内环卫工人被车撞事件,超过30%是因清扫车窗抛物引起。另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城市每年因车窗抛物死亡400人左右,引发事故不计其数。车窗抛物杀伤力有多大?央视记者曾做过一个实验,一个50克重的空矿泉水瓶,在100公里的高速状态下,可将钢化玻璃砸碎。在高速行驶下,一个小小的车窗抛物如同一颗炸弹,但有些人对此无所顾忌,想扔就扔,一是因为交警难以发现,绝大多数在高速公路上抛物行为都没有受到惩处,让人形成侥幸心理;二是因为惩处力度太轻,现行法律的惩处不足以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遗撒、飘散物品。简单地说,就是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不能抛撒物品。机动车驾驶人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被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此小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足以警醒驾驶员不能抛物,反而会误导一些驾驶员,即使抛了撒了,也无所谓。正是因为处罚太轻,违法抛物的代价太小,才导致一些驾驶员无所谓。尽快完善法律,顽疾还需猛药治,只有加大对类似车窗抛物这种恶劣行为的惩处力度,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免于“天降横祸”的风险。
法律专家指出,如果高速抛物严重地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侵害时就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律的角度说,随意抛物品其实是一种故意行为,明知会产生严重后果而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会触犯交通肇事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高速公路上抛物的后果非常严重,比如一个易拉罐就要了几条人命,所以必须提高惩处力度,加大违法者的代价,形成震慑,才能确保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