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天价税款“刺伤”捐赠者的善心

2015年05月14日 07:56   来源:红网   吴睿鸫

  沙坪坝区60多岁的张兰,打算将自己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门面捐赠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前日上午,她签下认捐书。签完字,张阿姨才发现,捐赠房产做善事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不仅手续繁多,还要缴纳数万元税费。(5月13日《重庆晚报》)

  原本张女士献爱心,打算把自己的门面无偿捐献给残疾人经营,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3%的个税、5.6%的营业税、3%的契税、6%的土地增值税,这间门面市值40万元,算下来缴税超过7万元。这天价税款让不仅让她瞠目结舌,更让这位慈善捐赠者伤透了心。

  就目前而言,在税收捐赠方面,不仅仅表现在手续繁琐、操作困难等层面上,更体现在制度性障碍上。可以说,税收政策的严重滞后性、呆板性,已成为阻碍影响企业、个人捐赠以及社会组织做大做强的无形“玻璃门”。

  我国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呈碎片化特点,分布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6部法律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尽管现行税收法律对公益捐赠有税收优惠,但由于门槛过高,大量的慈善组织以及个人捐赠者,只能望“门”兴叹。一项统计显示,大量的慈善组织尚未获得自身所得税税收减免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率还不到10%。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为例,截至2012年,仅有30%的组织获得了自身收入免税资格。2008年至2013年,仅有157家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在既有的税制框架下,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公益组织为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均被视作营利性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再譬如,新闻报道这位老人,捐赠门面,也要缴纳五花八门的税收。如此不近人情的税收制度安排,不仅加重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性公益组织的税收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更会影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国外,无论是慈善机构和组织,还是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在免税扣除制度安排上,纷纷向“人性化”靠拢。比如说美国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和机构只要公布其收入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报酬,并填写上交国家税务局的表格后,就能享受免税优惠,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出于减税目的,让税务机关将他们对慈善组织的捐赠从其收入中扣除;香港地区税法规定,如果任何机构和个人每年慈善捐款超过100港元,就可在息税和所得税中扣除相等款数。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显然,要想使我国的慈善事业迈上健康轨道,就必须修葺现有的制度,击碎影响公益捐赠的税收“玻璃门”,构建税收政策正向激励机制。一方面,实行普惠性税收制度。取消公益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认定制度,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从事的公益活动,都一律享受税收优惠。与此同时,做好社会组织税收界定工作,合理区分社会组织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诸如投资、商贸等经营性收入应当足额征税,对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像公益捐助、购买服务等,则应予以减免,以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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