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之间的种种冲突,让双方都受到了严重伤害。《医学界》杂志的调查显示,85.8%的医生表示,因担忧发生医患纠纷,他们在行医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进行过防御性医疗,包括:从实际病情看没有必要的各种化验、检查,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回避高危病人手术及难度较大的特殊处置,带有推脱责任性质的转诊及会诊等。(4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设想一下,无论你我,从我们作为一个病人踏进医院那一刻起,很可能就已经或即将成为防御性医疗的“猎物”。虽然想起来很可怕,但这就是事实。
然而,趋利避害、明哲保身是常人心理,作为医疗损害法律诉讼的副产品,防御性医疗的出现,也是一种保全自身的“防卫”措施,其实并不奇怪。一定程度上,还能促使医生规范行医、改进服务质量。
但是,无论如何,防御性医疗现象,负面影响很大,弊远大于利,明显“防卫过当”。一方面,不必要的化验、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即所谓积极防御性医疗,造成了医疗资源大量浪费和患者经济无端损失;一方面,消极防御性医疗刻意回避高风险手术和其他治疗措施,让病患不能充分就医,丧失治疗甚至救命机会,还由于医生不敢创新而延缓医学发展,对某些疾病的医疗探索无法深入进行;一方面,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还加剧了医患间的互相设防心理和不信任感,使得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防御性医疗有违悬壶济世、救死扶伤的崇高医德,不符医疗事业的公益性要求,是一种“防卫过当”的医疗病态,贻害多多,而最直接、最大的受害者还是病患,他们面临不必要或不充分的诊疗,承受着心理、经济压力和肉体痛苦,令人唏嘘。
有医疗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有规避,古今中外,防御性医疗现象一直存在,这是医疗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而不唯我国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之功。事实上,为了平衡“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带来的权利失衡,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从实体上规定了医疗过错责任制度,即存在过错行为才承担医疗责任,而不是单一的从程序上要求医方证明“我不是坏人”。但是,法律救济的善意,只能规范医患纠纷,寻求涉诉医患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却不能根治防御性医疗之病。
有病就得治,要有效破解防御性医疗顽疴,并非旦夕之功,还须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医患和谐关系、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上建立长效机制。
要加强救死扶伤的医德教育和业务技能,促进以德行医、妙手回春。同时要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废除“以药养医”“以检养医”陈弊。同时要建章立制,切实以“临床路径”的综合治疗模式规范诊疗行为,即针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建立一套标准化治疗模式与程序,让治疗行为规范有序、清晰可辩,严格接受患者监督。医疗风险始终存在,但信任是良方,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相互理解、信任和充分沟通,是解决防御性倾向医疗现象的关键一环。此外,从社会救济保障层面,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也是弥补病患损失、缓解医患矛盾、解除医疗后顾之忧的有益举措。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