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职业年金固化为身份年金

2015年04月10日 08:33   来源:中国网   陈建伟

  日前,国办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下称《办法》),为3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其中单位缴纳年金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年金积累形成的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一经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关注。

  社会一些观点认为,职业年金制度是政府实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承诺的重要举措,并将为顺利实现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并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年金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年金。这样一来,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将参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二者将有效地保障职工退休待遇不会因养老“并轨”改革而降低。然而,也有一些怀疑的声音,认为职业年金将拉大机关事业职工与企业职工之间的退休待遇,进一步造成社会不公。如果企业年金制度没有建立,企业职工领取的退休金水平将大大低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新的不公平由此而生。

  既然职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容易引发新的质疑: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是不是无条件地全归个人享有呢?考虑到公共部门的公益性特征,是否应当考虑为领取职业年金设定一定的规范条件,比如,事业单位是否正确履行了公益职责,单位职员是否满足廉洁奉公的规定?无论是2011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还是日前出台的《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廉洁奉公条款,或者财政供养的公益事业单位是否积极履行了公益职能,以此调整职业年金的领取金额。社会统筹容易引发产权不清的问题,个人账户更有利于保护个人利益。但是,由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不论是单位缴纳的部分,还是个人工资缴纳的部分,其终极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缺乏有效规定的个人账户制度容易引发公共部门为自身谋福利的质疑。经济新常态阶段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要取得高效益。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重要补充的职业年金,如果缺乏与职业表现挂钩的限定条款,年金制度很容易沦为“身份年金”,更加固化了体制内职业与私营企业部门职业的待遇差距。

  诚然,为公共部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设立年金制度,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关年金制度,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年金的缴纳责任,不同国家的缴费比例与领取条件等具体做法有所差异。不过,发达国家公共部门雇员的职业年金,更符合“廉洁奉公年金”的特征,职员只有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条件下,才能最终领取足额的年金,否则将被褫夺或削减年金福利,这也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责任原则。

  当然,我国已经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管理办法,做出了廉洁条款的规定,但是相关条款还比较陈旧,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也无法实质性地形成“廉洁奉公年金”的硬条件约束。

  行政和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时候,也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参考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要设定相关廉政补充条款。与此同时,推动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共同提高全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否则,目前出台的职业年金制度容易沦为“身份年金”,反而加剧社会养老保障的不公平。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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