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通报称,“问题西瓜”事件已进入立案查办阶段,有新的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发布。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截至目前,青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793人次,检查经营单位3979家,检查西瓜156587公斤,抽检1287批次,未再发现新的“问题西瓜”。(4月6日《京华时报》)
问题西瓜引发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监管部门除了要查明原因及时下架问题商品之外,还应该倒查相关部门及个人的监管责任,清晰明确地回答“问题西瓜是如何从层层监管当中突围”的问题,否则一切马后炮的调查举措都将失去现实的意义。不能吸取经验教训、无法形成执法威慑力的事后调查就不可能阻止悲剧的重演,食品安全的监管必然漏洞百出,各类问题食品便能轻松躲过或松弛的制度或沦为摆设的监督力量。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而且食品安全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对生产中或销售中的农产品负有法定监督责任,而且是多个政府部门都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负有直接责任,另外监督管理的信息也要公布。但是事实却不是法律规定的样子,这批问题西瓜从产地海南开始就是一路绿灯,各种检测全部形同虚设,各类监督抽查也全部失灵失效,而且这样能够导致胎儿流产的大批量的有毒西瓜能顺利上市令人不得不怀疑,法律规定的检测、监督,政府部门压根就没有落实。
除了政府责任之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调查显示,患者所食用的西瓜来源于一家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按照法律规定这个交易中心应该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如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就不能销售,但是事实证明该交易中心要么没有对该批西瓜进行检测,要么就是检测之后基于利益考虑视而不见继续销售。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分析可知,防止问题西瓜伤及群众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不是没有,而且还很详细、很具体、很全面,责任主体也十分明确,但为什么还会出现“九龙治水、汪洋依旧”的尴尬局面,原因不外乎法律制度执行力的缺失。针对问题西瓜事件,纪检监察机构、检察机关应该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追究倒查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严厉追究各类责任主体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消协等社会公益性组织还应帮助消费者向各类责任主体追索民事赔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事故的调查不能是马后炮式的补救应急,却忘记了法律的尊严,这样就会为下次食品安全事故埋下种子。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