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凌晨,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罗家墩社区,多户居民共计近千平方米房子遭遇强拆,两户在家睡觉的居民拆除前被赶出家门,古田街道办相关负责人称系拆迁公司误拆。(3月30日《楚天都市报》)
一句“拆错了”搪塞公众,何其简单的借口。如果今后的强拆都以“拆错了”为由,这种失去底线和原则的做法无疑令人可怕。其实声称拆错也好,强拆也罢,不过是换个说法“圆场”而已。拆错并不值得可怕,选择性拆错才是最值得可怕的事情。管窥这起强拆事件,不得不让人质疑此举裹挟着浓郁的“选择性拆错”色彩。
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一直在沿用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出台时还没有像今天这样大范围的、涉及众多人的城市拆迁。因此,不少问题如政府职权部门、拆迁主体资格、权限范围、征收标准、方式、拆迁补偿、强制拆迁对象及范围等都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所以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和依据不足,导致在实践中时常存在混乱现象。
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弊端,就是没有较好地厘清公益与商业拆迁,很多时候职能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强拆、误拆之类的事件难免屡屡发生。拿什么来医治强拆、误拆事件,依我看,法治是最好的“药方”。首先要修缮有关拆迁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善城市拆迁立法,明确限定拆迁的范围,拆迁主体,政府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等等,不能想拆就拆,拆错了之后简单赔偿了事。
其次,要约束公权行为。一些先斩后奏的拆迁行为,损害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绝不能运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强制拆迁,公权力的角色及职能应当转变到督促有关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实现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次事件,武汉多户居民遭强拆,睡觉时被强行赶出家门,这是赤裸裸的权力耍横,有必要将行公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规范、调整和监控之下。
第三,要用法律手段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一些部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尽管理监督职能,滥用权力,就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已显得刻不容缓。要不然,下一次的误拆、强拆事件还会再次发生。说到底,误拆事件不是一句“拆错了”就简单收场,也不是给予赔偿就没了下文,必须用法治药方进行根治。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