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善后,自责与追责都不可或缺

2015年03月13日 08:01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纠正错案只是第一步,反思错案并将之融入防范错案的制度化正义之中,才能重建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每一个司法官员都要依法履职,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守土有责。

  要问过去一年中,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第一印象是什么,平冤纠错和司法改革大概是最具代表性的答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两人也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平冤纠错。

  周强在谈到错案时称,“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曹建明也说,“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两位“掌门人”对错案的反思,定格在全国人大的历史画卷中。

  与此相映照的,是这样一组数据:2014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普通人未必知晓这些数据,但备受关注的“呼格案”“念斌案”“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在过去一年中曾反复冲击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纠正错案不易,“呼格案”“念斌案”等能得以纠正,都是“迟来的正义”。每一起错案的纠正,背后都关联着涉案家庭的悲欢离合与血泪交织。而错案如果止于纠错,又何以防止下一个错案不期然地从刑事裁判的“生产线”上被推送出来?

  所以说,纠正错案只是第一步,反思错案并将之融入防范错案的制度化正义之中,才能重建因错案而流失的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以往一些司法机关,对错案在纠正上一味拖延塞责,在纠正后又大力宣扬其纠正之“功”而忽略当年犯错之“责”。这种无视冤案苦主的情感,罔顾民众对司法自省的期待,一心要把“坏事当好事办”的错案善后,加剧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也疏远了民众与司法的距离。

  当然,我们应当承认错案的成因十分复杂,往往还牵连甚广。一个冤案苦主从蒙冤走向死刑,需要经过完整的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理、裁判和执行。光在审理环节,也有一审、二审,有的还要加上死刑复核程序或再审程序。经手一宗个案的办案人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只要一道关卡守住了,错案都有可能避免。推诿给“前面错了”所以后面跟着错了,这不是有力的辩解,而是无耻的推诿。刑事司法的每一道程序,都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每一个司法官员都要依法履职,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守土有责。

  周强院长在央视《小撒探会》节目中说,“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强调对错案“要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这就是守土尽责。当然,在过去一年那些备受关注的平冤纠错个案中,已经究责或已完成全部究责的并不多。不让“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成为“烂尾”,还需各级司法机关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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