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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江:企业经营也需防范行政风险

2015年03月04日 07:1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通常来说法律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横向的,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如企业和企业之间发生的货款纠纷;二是纵向的,即政府和公民、企业之间的行政争议,后者有管理和被管理的意思。作为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关注点自然集中在后者。

  行政争议纠纷的常见情形

  在我给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常遇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争议纠纷包括:

  第一,行政许可侵权。一是行政机关随意增加许可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或变相设定审批;二是行政机关任意改变已作出的许可,如某区政府已批准一企业征地,搞技术改造,但在该企业开始基建后,政府又以城市规划的理由收回许可,把地重新出让给一家开发商,这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第二,行政处罚侵权。一是违反法定程序,不告知、不听证即作出行政处罚;二是把自由裁量推向极端,有悖行政机关合理行政的原则。

  第三,行政强制侵权。如某市一艘采砂船在海中作业过程中,被矿管办以越界开采为由强行扣押证件和发电机,从而导致船失去动力,遇风浪沉没,法院最终判处矿管办违法强制并赔偿损失。

  第四,改制侵权。如在政府主导下,A市两家企业重组B市机电,“闪电式结婚”后不久矛盾爆发,B市机电状告A市两企业,要求返还财产。三方都损失惨重。

  第五,行政收费侵权。如行政机关利用发证、年检、确认、培训等各类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除了上面讲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还有抽象行为侵权,由于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更大。比如有些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存在可以探讨的空间,有些政策则经常发生变更,企业无法依次预期自身行为将来的评价,而致无所适从。

  企业应了解行政法律原则

  以我多年的执业经验,我认为,企业家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行政法律常识,这样有助于明确自身权利,也能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作出甄别。

  依法行政原则。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必须合法有效且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作出;证据要确凿;执法目的要纯正。诸要素若有一个不合法,企业都有权拒绝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寻求救济。

  信赖保护原则。企业信赖政府,按政府的决策办事,受法律保护;政府作出的决策,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私法自治、章程和协议优先原则。市场经济以自由和自主为第一要义,对于企业内部来说,个性化的章程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产生冲突,就应作为企业自治的小宪法。同样,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交易往来,也应尊重协议自治,行政机关不应主动干涉。

  多渠道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当企业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该怎样正当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以我的经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两种方式和渠道。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自我纠错的机制,当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时,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复议,要求纠正错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即向法院起诉,当行政机关自纠仍不能满足企业的诉求时,行政诉讼是最终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

  此外,企业还可以就行政侵权行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人大常委会可以纠正、废止行政机关的违法的政策文件,也可以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纠正错误行为。

  总之,一个企业从它的初创设立到实际运营、破产清算,直至注销状态,整个生命周期里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程序办事,不制售假冒伪劣,维护劳动者权益,自身不冒法律风险,行政风险也就自然减少。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杨维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两项法律执业资格,并有丰富的大型上市企业法务管理和律师服务的经验。)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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