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维修拖累车速,应对车主有补偿

2015年02月12日 07:21   来源:羊城晚报   耀 琪

  “动辄维修一条高速公路,有没有进行评估?上高速前并没有提醒,上来才发现上当了,堵车20公里,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损失?这个责任谁来负?”9日,广东省人大代表温家珑提出,高速公路维修应科学评估,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否则以后类似堵车情况不会少!”

  温代表的发言可谓是发出了公众的呼声。在汽车时代,公众只要开车出远门,就不可避免会选择高速路而不会优先走国道和省道。高速公路是付费服务,且费用是所有道路中最贵的,因此公众就对其有最高期待。至于这个期待,当然不是高速路有多漂亮,而是对于通行速度的保证。如果速度难以保证,那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可是,每当对公众利益造成了显性和隐性侵犯,高速公路几乎从不会对公众进行补偿。高速公路之所以傲慢,首先是来源于其天然的垄断性和难以替代性。垄断往往带来服务低劣、藐视客户、性价比低,且不会迫于压力提升质量等弊端。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有监督,但这种压力只要不是源于公众客户的,那么它对公众诉求的反应就往往会很有限、很漫长,还会选择性失聪。

  高速公路的傲慢,还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撑腰”。因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只会规定高速公路受施工影响时,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但并不规定高速公路在收费站入口前一段距离就发通告提醒车主慎上高速,更没要求降价以作补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也只会规定经营企业负责路面养护、管理和维修,同样不会顾及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消费者上路取卡,就等于要求高速公路兑现对速度的承诺。除非是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则道路维修带来的堵车成本就不能加到消费者身上。譬如消费者买的是燕窝,然而店家却以材料缺乏为由用雪耳代替,但还是收燕窝的价钱,当然是毫无道理的。

  在高速公路不肯让步的情形下,政府应该通过技术部门研究和测量“施工占道面积”与“车流速度降低幅度”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到忙闲不同路段的情形,制定通行费折扣方案。一旦高速公路维修,这个方案就要同时启动。同时还要建立高速路段现场管理责任制,追究造成拥堵的责任,对车主的损失作经济补偿。否则,高速公路可以任何理由“维修”,对消费者速度毫不理会,却能稳保收入只增不减。这样的霸王条款有违市场公平交易之理。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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