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拥堵,空气污染,面对这些与汽车有关的城市病,国内已有多个城市采取包括“限外”在内的限行措施。对于限行措施,赞同者、反对者都有。2月5日,深圳交警向262辆违反“限外令”的外地牌照车辆开出罚单,再次引发讨论。
实际上,一样是反对,理由也未必相同——有人认为限行并不能真正缓解拥堵等问题;有人认为限行措施可行,但一些地方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有人则认为限行措施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比如路权。
什么是“路权”?广义上说,应该是指人们使用道路的权利,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由于限行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小汽车,如果把“限行”和“路权”放在一起,就是说小汽车的行驶权利受到了限制。
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其增长受到公共财政和土地资源的限制,不可能满足所有需求。当需求超过供给、供给增长有限时,抑制需求就成为一个选项,其中就包括对道路通行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甚至限制。在道路资源有限的城市,权利配置方式应该向那些有利于提高道路使用率的交通方式倾斜,比如公共交通;小汽车平均占有的道路资源远远超过行人、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工具,在必要时受到限制,是情理之中的。
所谓“路权”,因为关系到公共资源的分享方式,并不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人人都只强调“权利”而不接受任何限制,那么造成交通拥堵、空气质量恶化,损失的就不只是自己的权益,更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当然,限行措施虽有其合理性,但不代表地方政府就可以“任性”推行。首先,限行是否必要,需要认真研判。如果在城市规划、交通基础设施、交通管理手段等方面没有优化升级,仅指望限行措施的“立竿见影”,很难真正解决拥堵问题。
其次,限行能否达到预期效果,需要有长远和综合考量的眼光。比如针对某一车型的限行措施,可能使需求转移,导致替代车型的销量增长,结果并没有成功抑制总体需求。又如“限外”,据新华社报道,区域交通中心城市“限外”,很可能造成区域交通梗阻,影响区域发展。
第三,限行在程序上有没有瑕疵,不能含糊过去。现在的限行措施,往往是政府部门一声令下就迅即执行,公众只能接受,这实际上是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即便限行有必要,也要考虑并尽可能减少小汽车拥有者的损失,并在推行之前得到公众的认可。不能重管理而轻服务,而要把公众看作推行行政措施的合作者而非干扰者。此外,推行限行措施要注重公平,不能只限私家车而不限公务车。
总之,限行措施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办法。车辆通行要遵守规则,不能“想跑就跑”,推行限行措施也应谨而慎之、通盘考虑,不能“想限就限”。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