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牌新规将决策纳入法治轨道

2015年02月05日 10:02   来源:法制日报   舒锐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对于“限牌”问题,条例规定“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堵死“一夜限牌”可能(2月4日央视)。

  随着城市的不断膨胀,拥堵和雾霾成为了各大城市所面临的两大难题,而限牌、限行等举措也被人们寄予了治霾防堵的良好预期。但是,治霾防堵本是系统工程,不可能因为某种政策实施得到立竿见影、药到病除的效果,况且,我们难以衡量,如果这些地方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当地交通和空气状况会不会更糟。所以总体而言,相关政策至少在理论上还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然而,在客观上,相关法令将直接影响到市民的相关物权,具体表现为市民对机动车的平等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牌照指标的市民将无权在该城市购买并使用机动车,而有车一族将车自由出售的权利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还间接影响到市民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平等出行权。

  当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利产生冲突时,在法理上,为了公共利益,人们确实有义务在必要时让渡出自身的一些私权利。事实上,所有法律也正是人们为了取得更广泛的自由让渡出自身部分自由而凝结所成。可是,这种让渡必须符合公平正义与法治的要求,必须在必要时才能实施,既要有实体正义,也要符合程序正义。对于是否需要实施限牌令这类指向未来的政策性行政法规而言,未来本难以预测,法令是否真的具备实体正义显得扑朔迷离,这就更需要在法令制定前强调程序正义。

  这一方面表现在,地方政府要发布限牌令首先就需要有上位法的依据,至少也须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给政府明确授权。否则,就将失去法律上的正当性。而另一方面更在于,须设定法定程序,通过科学、民主、有说服力的决策机制,在最大范围内听取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内尊重各方利益,达成最大共识。

  对于前者,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能够达到,初步实现了限购令、限行令的有法可依。而对于后者,各地方做得还远远不够,并没有在地方立法层面进行必要的制度安排,这也使得相关立法离良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再加上,近年来,限牌令、限行令在一些地方屡屡突袭,事先并没有给出公告期,更没有征求民意,使得公众对相关政府法令产生了抵触心理,甚至质疑相关决策的正当性以及决策过程的行政伦理性。

  也正因此,江苏省的限牌新规有着进步意义,可谓走在了全国前列。不仅让将来可能实施的限牌令有法可依,更将决策过程纳入了法治轨道,让法律更趋于良法。只有通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地方立法机关审议,才能使市民权利得到最大的尊重,才能让依法治国理念与法治政府实践不流于形式。

  当然,江苏的新规也并非完美无缺,要合理限制行政公权力,平衡好公共利益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保障公民的发言权、参与权,还需要为双方形成共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定标准。而这个标准则指向了政策实施的必要性。江苏新规给出的标准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较为笼统。

  笔者建议,相关地方性立法还须对何种情形下政府可以提出政策审议申请;公共讨论和立法机关审议需要从哪些具体方面进行;达到何种标准就可以视为私权利有必要为公共利益让步等诸多方面作出更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否则,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对话就容易产生障碍。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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