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拟取消现行法律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
大气污染“罚款不封顶”,自然会大大增加相关单位的违法成本,能够督促企事业单位牢记社会责任,将破坏生态环境视为一条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同时,这也为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更好地开展环保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可以说,这一修订很有针对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是如此。一是当前环保执法方面,职能交叉、“九龙治水”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二是公众参与环保诉讼的热情并不高。有媒体报道,我国目前77个“环保法庭”面临着无案可办、门庭冷落的尴尬。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再严厉的经济处罚也仅仅只是停留在“钱”上面。而为了防止一些企业抱着“大不了出钱了事”的心理而无视环境保护,有必要着力追究责任人的司法责任。虽然我国刑法设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多年来这一罪名鲜有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不论是“环保罚款不封顶”还是“污染环境罪”,都需落实到位。只有各项制度形成合力,制度的善意才能更好地发挥,才能达到维护正义和保护环境的双重目的。(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宛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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