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法院履职,本可摆脱量化考核依赖

2014年12月30日 15:27   来源:光明网   然玉

  上周以来,深圳各基层法院立案大厅出现了不同程度排队现象。不少律师和市民纷纷吐槽,这是因为法院为了结案率年底前一个月不立案所致。记者暗访时,此说法亦得到法院工作人员证实,而法官则透露,具体操作会隐秘一下,但法院公开回应时均表示不存在年底不立案。另据相关人士表示,结案率考核的出发点肯定是司法为民,这项制度本身也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制度的设计没有尊重司法规律。(12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年底骤降的立案数量,是否当真是由于法院为维护“结案率”而故意为之?发生在深圳基层法院的这类现象,又是否在更大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凡此种种追问,或许还未有明确的回答。但,基于现有的信息,公众或许已有理由想象,隐匿于其中的种种因果关联。一般意义上,我们倾向于相信,司法审判是超脱而神圣的专业工作。故而,任何试图通过量化考核,来对之予以过度干预的尝试,似乎都有悖于,理想状态下的职能分工。

  各种加诸于基层法院的硬性指标,无疑客观存在。但如深圳这般,偏执地用“年度结案率”来评判法院工作,还是有一定的特殊性。事实上,无论最高法的通知要求,亦或其他城市的现实操作,都越来越习惯以“审限内结案率”来考核基层法院。在此语境内,深圳等地法院仍旧自行其是,无疑很值得玩味……所以如此,很可能是因为,当地超审限案件偏多,故而只能放宽时限,以一个自然年为周期加以统计?

  用“年度结案率”取代“审限内结案率”,便意味着将“允许审理期限”,由几个月延长为一年。如此这般,便有更大的运作空间,来直接拉升所谓“结案率”。事实上,此类运作手法毫无新意,几乎发生在所有被量化考核的领域——指标化管理,无可避免地存有此类漏洞,也即“统计数字”被人为操控,从而不再能准确反应真实工作成效。

  量化考核,既能促使管理对象积极工作,也给投机取巧留下了“后门”,可谓利弊兼有。然而,具体到法院工作或法官一职,其专业劳动所产生的成果,无疑是难以度量、不可计数的。即便“结案率”等指标,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被考核者的履职效率。但倘若没有健全的程序监督过程,以及对应的伦理、道德制约框架,“结案率”一说又有多少意义呢?

  只是,若不用“结案率”等刚性指标来考核法院,我们又该如何确保其负责任地履职呢?于此,可行的路径当然很多,但最基本的思路还在于,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律和相互制约,同时赋予司法案件当事人更多的权利与参与机会。在此基础上,法院工作才可能摆脱对行政管理的依赖,转而纳入到一套更为科学的约束体系中去。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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