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岂能“习惯性违法”

2014年12月19日 10:31   来源:大河网   赵志疆

  林州一城管酒后驾驶无牌行政执法车,将路边正在行走的母女俩撞伤,其中一人伤势严重,救治50多天生活仍然不能自理。昨日,本报记者赶往林州走访,发现大街上仍然有许多无牌照执法车在“执法”,而林州市行政执法局领导闻听记者了解情况,便匆忙挂断电话,其后不再接听。

  针对此次事故,林州市行政执法局相关领导回应称,该局市容大队城管王飞酒后私自驾驶执法车辆外出,目前已被开除。回应透露出两方面内容:首先,肇事城管队员酒后驾车;其次,所驾驶的是执法车。酒驾已然违法,更何况其制造了致人重伤的车祸,等待肇事城管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个自是无需赘言。不过,他所驾驶的是什么样的执法车呢?

  大河报记者在林州市行政执法局看到,许多执法车上都没有牌照,而是悬挂着“行政执法11”、“行政执法17”等字样的自制牌照,受伤者家属证实,当日肇事车辆就是标着“行政执法12”字样的行政执法面包车。无论肇事者是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酒后驾车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与之相比,满院子的无牌执法车更令人感到惊诧——对于以执法工作为己任的职能部门来说,难道不知道无牌车辆上路已然涉嫌违法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无需赘述,当纵横驰骋于城市道路之上的执法车对此视若无睹的时候,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自身尚不能守法,又何谈上路执法?无牌照执法车常年畅通无阻的现状,也足以说明车辆年检制度在这些执法车面前等于没有。当法律条文被这些执法犯法的车辆冲撞得支离破碎,法律尊严也因此荡然无存。从这种意义上看,无牌照执法车的长期大量存在,其负面影响显然更甚于一次突发的酒驾事故。

  作为城市的综合管理者,组建城管的初衷是缓解城市管理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因此其执法范围几乎囊括市容、环境、市政、工商、交管等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然而,与庞大的行政执法权相比,城管自身的执法行为似乎并未受到有效的制约,执法不当因此屡见不鲜,不时见诸媒体的违法执法车辆即为其中最明显的例证。即使我们不过分纠缠于无牌执法车从何而来这个细节,仅从其执法犯法的过程来看,就明显有悖于程序正义。更何况,确有少数无牌执法车之所以甘居另类,就是为了标榜特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交通违法处罚。

  面对外界质疑,林州市相关部门将此归咎于“历史遗留问题”,有知情人介绍,2004年林州市城管局成立时,为了节省经费,执法车就没有上牌。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执法车无牌照上路在不少地方时有发生,其中,“经费紧张”正是一种常用的辩解之词。毋庸讳言,“经费紧张”在某些地方或许是一种无奈的现实,但无论经费如何紧张,显然都不足以成为执法犯法的理由。实际上,“经费紧张”的另一面往往是“工作需要”,其潜台词是,因为“工作需要”却又“经费紧张”,因此只好“特事特办”。现实生活中,持此观点的执法部门不在少数,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执法的核心是维护法律,而不是破坏法律,当城管将违法当作执法无法回避的代价时,不仅其执法过程本身饱受质疑,实际执法效果也颇值得怀疑。这种认知的巨大差距,无疑是此类现象屡见不鲜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代政治学伦理是,拥有一种权力必然意味着承担一份责任,如果城管手中的权力不受约束,难免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另辟蹊径制造混乱,尽管执法过程可能高效,其结果却往往与公众需要大相径庭——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都得不到捍卫,如何奢望其能人性化对待每一位弱势群体?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下,执法部门更应做好表率,而这首先就应从矫正自身的“习惯性违法”做起。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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