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院假警察”折射以权压法之弊

2014年12月17日 13:20   来源:人民网   严力

  据报道,在黑龙江佳木斯市政府大楼里,那些身着警服、佩戴警衔的“警察”,竟然大多是“冒牌货”。一位肩佩警衔的“三级警司”,实际上是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的工作人员。不仅如此,连大院里的派出所也没有经过批准和备案,是违规私设的。

  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机关保卫科人员虽有保卫职责,但终归不是警察,不能拥有相关权限,属于“不得持有和使用”警服的人,所谓的派出所也不在公安局机构序列中。但问题在于,为什么明明不合法,还是照样拉起了“队伍”、成立了机构?

  以往那些骗吃骗喝骗钱的民间“假警察”不同,政府大院里的假警察,具有公权力背景。尽管有法律规定,但不如“领导批示同意”管用,不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当地公安局主要领导的共同商定、口头宣布好使;尽管有检查整顿,也在“领导批示”面前不了了之。说到根上,为这些违法行为撑腰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的权力与意志,久而久之,法条不如批示也就成了一种惯例,那些假警察也就堂而皇之、理直气壮地执行起他们的“任务”来了。

  有法不依、违法妄为,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假警察现象折射出以权压法的积弊。实际上,这类现象并不鲜见。在一些地方,政府决策不按法定程序来,全凭个别领导拍脑袋、一言堂;选人用人缺乏公开透明的过程,往往是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有的执法部门越过权力边界,罔顾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甚至知法犯法,一边执法一边违法。这些做法,无论对政府公信力还是对法律权威,都是不小的伤害。

  “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交代)”,这个流传很广的说法,表达了公众对一些部门和干部权大于法、以权压法问题的不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是明确指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违法的政府大楼假警察,之所以存在,还有一个现实原因,这些年当地上访告状的人员增多,每年硬闯市政府的就有上万人,即便是穿上警服的假警察有时还管不住。为了应付大量上访群众,竟然不惜违法设立假警察来抵挡,这无疑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蠢办法。上访的源头在权利受损、社会问题,如果不抓好源头治理,却把心思花在管人压人上面,只会让事态越来越严重,终至不可收拾。因而,确保政府机关的秩序和安全,治本的方法就是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权益、破解难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才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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