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清单的“减法”与“加法”

2014年12月12日 07:31   来源:钱江晚报   叶国文

  近来,一场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市场和社会的“加法”改革运动在各地兴起。一时间,这一做法被各级政府叫好并效仿,纷纷在网上晒出了“瘦身”后的“权力清单”,以此证明改革取得“砍”了多少部门、“减”了多少项行政权力的实实在在的成绩。

  在现实中,政府权力似乎确实减少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并规范了政府权力,释放了部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但是,在政府的叫好声中,市场和社会却一如既往地保持谨慎,并对政府不断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诉求。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思考。由此,禁不住问一声:为什么要对政府权力做“减法”?这些被“减”的权力到哪里去了?

  对政府权力做“减法”的动因,是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的:政府权力太多且杂,影响了政府治理绩效,也束缚了市场和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因此,对政府权力进行“减负”,是提高政府治理绩效,激活市场和社会活力的手段。

  分析却发现,并不是政府权力真的太“多”,而是应该政府管的没有管好或者管到位,不应该管的却管得太多且涉及的部门太多,形成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互相扯皮的现象。用时下流行的话,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却不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为,以至于在政府运行中出现了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形成消极腐败现象,从而影响了政府治理绩效、市场和社会活力。

  事实上,形成我国政府权力太多且杂的原因,是政府创设市场和社会。当被政府创设的市场和社会无力解决自身问题时,只能依靠政府,于是政府权力不断积累叠加,加上缺乏必要的规范,从而形成了政府权力庞大且庞杂的现象。

  今天,对政府权力做“减法”的有效性,只能是建立在市场和社会基于自身的需要而提出相应的权力诉求之上。否则,市场和社会不需要或者还没有能力接收政府“减负”权力,政府“减”下来的权力只能在内部通过“排列组合”加以消化。

  基于这样的逻辑,政府改革就不是简单对政府权力做“减法”,而应该在党的领导下,通过顶层设计,厘清政府权力。根据人民、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和诉求,规划好政府权力,最后对这些权力进行规限,从而保证政府权力在行使时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许是一种“加法”,但这样能建构法治政府,增加政府治理绩效,实现依法治国,激活市场和社会活力,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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