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推动深水区金融改革

2014年12月01日 07:02   来源:京华时报   徐立凡

  如果说利率市场化旨在推动银行成为真正竞争主体的话,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这一进程可能遭遇的风险安装的一道防护栏。这道防护栏,主要用于保护广大储户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经过20年的酝酿权衡,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无限接近。

  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必经步骤。如果说利率市场化旨在推动银行成为真正竞争主体的话,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这一进程可能遭遇的风险安装的一道防护栏。这道防护栏,主要用于保护广大储户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过去储户存到银行的钱,属于无风险资产。国家起着隐性的最后担保人作用。储户存款的含金量可能会因通胀或通缩发生变化,但在国家信用保证下不会消失。但是,推动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国家不能总是充当最后担保人,风险自担是对商业银行的起码要求,也是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要求。因此,引入保险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明确显性的担保人是应有之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储户存到银行的钱,客观上就成了风险资产。但是这种风险完全可控。一方面,在现行的央行当最后贷款人、银监会负责监管的架构下新增了存款保险制度,使过去的两道防护栏成了三道。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足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而且,储户可以通过在不同银行分散存款的方式,让资产得到安全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助于强化金融安全,还有助于民营银行的快速发展。目前,尽管民营银行在政策上并无阻碍,但其发展进程仍受制约。特别是,由于民营银行通常是中小银行,在信用、竞争力上无法与传统大银行相比,百姓从习惯出发也不会轻易将钱存到民营银行。这就导致存款过多集中于大银行,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实体经济融资难,与银行放贷结构滞后有直接关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于为中小银行建立了新的信用证,在免除储户担忧的同时,也为中小银行与大银行的竞争创造了公平条件。

  而一旦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成熟,那么取消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个限制——存款利率上限也将顺理成章。之所以要推动利率市场化,就是为了通过银行间的有序竞争,改进银行对储户的服务质量,同时让资金投放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就此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无限接近,也意味着利率市场化的无限接近。

  当然,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大方向再正确,也仍需夯实其推进的细节。目前,存款保险费率还没有制定,对于银行利润的影响还不好评估。虽然意见稿确定保费不用储户承担而由金融机构支付,但银行是否会通过收取其他费用从而让储户支付成本,值得关注。此外,如何及时赔付受损储户,监管可能出现的侵犯储户利益的情况,对于未来竞争失败的银行如何处置,央行、银监会、保监会也面临协调的新问题。

  由此也可以期待,金融监管和运行体制在深水区的进一步改革,将随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次第展开。这本就是金融改革的既定议程。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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