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令人没想到的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在对松江公安分局的回函中称,常委会投票表决后,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未获通过。(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这则新闻,如果更通俗地表述,那就是:周宁县一名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驾,被交警抓获并固定证据,当上海警方试图继续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竟然遭遇到了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否决。这样的结果难免招致围观者的联想:难道警方对人大代表所涉案件的办理,就失去了自主权?而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给出否决意见,与涉事者的“人大代表”身份又有多大关联?
应该说,松江公安分局的举动在程序上并无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不过,法律之所以会给予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是为了保证其能够正常履职,行使监督政府的职权,而不至于动辄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
因此,对于人大代表所涉案件是否要经由特别的程序来办理,刑拘人大代表是否要经由对应的人大常委会来讨论?这些其实都是一种法定的安排。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一项初衷为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履职的制度安排,到现实之中竟然异化为了地方人大对于违法人大代表客观上的“包庇”?为什么一个醉驾的人大代表,竟因为当地常委会的否决,就一直无法进入刑拘程序?
这只能说明,“人大代表非经批准不受强制措施”的法定原则,缺少现实配套举措。一种理想化的路径是:假如地方人大代表的违法事实明确,而警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其刑拘的议案遭遇到反对,为了保证违法者被追究,就应该明确,警方有向该人大常委会的上级人大申诉的权利,由上级人大做出裁决,避免同级人大出于各种原因否决警方的申请。很显然,这种明确规定是缺失的。或许正因如此,松江分局后来所能做的,只是“再提出申请,再上会”。
在司法的公正性面前,人大代表和普通人并无区别,并不享有特别的豁免权。所以,对于不许可警方刑拘人大代表张裕明的决定,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作出公开解释。据悉,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已召开专题会议对此事进行反思。但关键的问题是,制度设计者应该从这起事件中得以反思,关于人大代表非经批准不受强制措施的原则,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兼顾公平?倘若制度设计不能够更细化,那么类似的荒诞案例,就不可能到此终止。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