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醉驾代表是堂生动的普法课

2014年12月03日 08:15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陆文江

  只有全面、精准地理解和施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程序正义走向实体正义,防止曲解法律、滥用法律等现象。

  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醉驾事件”峰回路转。昨天上午,周宁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再次提请议案,许可上海警方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这就意味着,警方刑拘张裕明在法律上已没有“障碍”。

  从最初周宁县人大否决警方刑拘请求,到开会再审同意采取刑拘强制措施,这一“人大代表醉驾”事件可谓一波三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在“依法治国”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这一案例其实很有典型意义,成为一个难得的法治样本。

  首先,这一事件凸显了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尽管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颇令警方尴尬,尽管张裕明对醉驾供认不讳,但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警方就暂时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再次提出刑拘请求。这样看起来费时费事,实则体现了对法律和人大代表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公权力的依法克制。

  同样,周宁县人大再次召开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意了上海警方的刑拘请求,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尽管是“纠错”,但也是按法定程序来做,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或者官员意志。

  当然,对很多公众而言,这一事件最大关注点,还不在于当地人大否决了警方的刑拘请求,而在于担心这种基于法律程序的保护条款,会被错用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从而有损法治公平。

  这一事件的曲折与进展,也折射出法治的周全和科学。原来,《代表法》中决定同不同意拘留人大代表的标准,是“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也就是说,保护的是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利,防止因言获罪、打击报复等现象。当事人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不适用这一保护性条款,对其依法刑拘,也是违法必究的体现。

  这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法治之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并非漫无边际,需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条文以及立法精神所界定的范围之内。在一些地方,凭恃人大代表身份逃避法律追究、利用人身特别保护权庇护违法犯罪的问题,并不少见。这也是醉驾事件引发公众担忧的重要原因。只有全面、精准地理解和施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程序正义走向实体正义,防止曲解法律、滥用法律等现象。这既是生动的普法课堂,也是全社会法治信仰不断确立的过程。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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