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治推动媒介生态和谐发展

2014年11月21日 08:19   来源:法制日报   杜晓

  媒介生态一词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充分表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型媒体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已经进入到一个更高层面

  近日,2014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正式拉开帷幕,在开幕式之前,本次大会召开了首个主题为“新媒体新生态”的分论坛,多名媒体负责人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近年来,媒介生态一词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充分表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型媒体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已经进入到一个更高层面。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麦克卢汉就提出媒介生态的概念,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比喻。真正把媒介生态当成一门学问并描述研究范式的是传播学者尼尔·波兹曼。随着新媒体的普及,在新闻传播学领域,原本边缘的媒介生态学有渐成显学之势。

  尼尔·波兹曼把媒介生态学定义为“将媒介作为环境来做研究”,他的许多著名研究都致力于描述媒介与社会其他领域诸如经济、文化等像生态系统一般交互作用,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深远影响,比如为人们所耳熟能详的论断“娱乐至死”、“童年消逝”等。人类的传播行为历经口口传播、书面传播、电子媒介传播(电视、广播)、网络传播等几个阶段,传播行为每往前走一步,媒介生态就变得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尤其是会更加不稳定,维持媒介生态与其他社会系统间的和谐发展、互利共通因此也更加重要。

  当前的媒介发展可以用“千年未有之变局”来形容。新华网总裁田舒斌在此次论坛上表示,目前新媒体产业生态系统缺乏足够的稳定与和谐,还存在多个层面明显的失衡。毫无疑问,媒介生态系统发展中的确存在着某些不足有待完善。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就是与社会转型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交织在一起,甚至成为媒介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互相影响。这样一种交互作用很多时候能够迸发出正能量,但有些时候也会带来负面效应,甚至可能突破法律边界触及公平正义底线。

  在自然生态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主导地位已经不容置疑。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深入人心,必须通过不断完善法治推动媒介生态和谐健康发展,使其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和谐基石。尽管将媒介当成生态系统研究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但媒介生态与自然生态依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自然生态是一种客观存在,核心问题在于如何保存和保护。媒介生态则不然,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不断产生变化的系统,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引导和规范。

  传统媒体法治伦理建设通常侧重于媒体内容和媒体从业者职务行为。如果继续沿用这样的思路,很有可能被媒介一日千里的发展速度牵着鼻子走。从现有媒介内容来看,除了形式极其丰富之外,最大特点在于一种媒介能够成为另一种媒介的内容,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立法技术为之定义的固定思路;就从业人员来看,早已不再局限在专业范畴之内,传播行为正在全社会范围普及和泛化。本着推动媒介生态和谐发展的目的,媒介立法应该有的放矢地关注媒介自身的特征,维护媒介生态主体的良性成长,重中之重就在于媒介形式和技术上的诸多创新和变化,通过具有前瞻性的立法设计,尽可能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可以考虑先对媒介技术、架构包括媒介生态整体做一些标准化认定,从中摸索总结出成熟的经验再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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